巴西提出漁業補貼新提案
文章來源 : 台灣WTO農業研究中心 2020/03/02
農科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陳逸潔 編譯
正當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杜哈規則談判小組主席哥倫比亞大使威爾斯(Santiago Wills)預計在未來兩週內提出一份可供討論的漁業補貼規範草案單一文件(single text)之際,巴西於今(2020)年2月27日提出一份新提案,主要建議在其他基本禁止海洋漁業補貼規範外,可採用一套量化方法來削減和限制導致產能過剩和過漁(overcapacity and overfishing)的補貼。
一位不願具名的貿易大使表示,威爾斯主席曾於上週向特定幾位貿易官員們表示,在完整討論過歐盟和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國家集團(Africa, 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 ACP)等會員國們即將提出的新提案內容後,他會綜整所有提案內容與會員意見,來提出一份可供討論的漁業補貼規範草案單一文件。
巴西所提的這份新提案似乎是協助主席的一項舉措。巴西在其僅有3頁的新提案中指出,為了削減和限制補貼而提議機制應是「簡單且可行的。」巴西認為「用來計算會員削減補貼幅度的基期金額(baselines)應以其向WTO提交的通知文件為基礎,且其承諾的削減幅度應是漸進且可達成的,並可於數年內執行完成。」
巴西提案中並沒有包含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Special &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巴西認為削減和限制海洋漁業補貼的機制應是具平衡性和成比例的,這是因為「部分會員明顯地較其他會員提供更多的海洋漁業補貼。」
巴西提案中要求中國、歐盟、美國、日本和韓國等漁業補貼大國應同意適用相較其他會員更大的削減幅度,而「相對補貼較少的會員應承諾較小的削減幅度。至於那些從未曾補貼的會員則應保留可擴增到一定程度的可補貼額度。
巴西提案建議,「一個簡單的方法,必須先設定會員計算補貼上限和削減幅度的基期金額」,而該基期金額應「與會員近三年的平均補貼金額扣除可被豁免的補貼金額(exempted subsidies)一致。」
根據巴西提案,每個會員依其基期金額所應盡的削減義務已在其提案中尚未經會員確認的表格(pre-defined chart)上呈現,該表主要以貨幣金額由低至高劃分出數個累進區間,各區間有對應的應削減幅度,因此「會員補貼削減的總金額會等於依其基期金額大小,所涵蓋到的各個區間之削減額度的加總,而會員最終適用的補貼金額上限便是基期金額減去補貼削減總金額後的數字。」
該表所建議的補貼區間及削減幅度說明如下:基期補貼金額不超過1,500萬美元,無須削減;基期金額在1,500萬美元至3,000萬美元間,應削減15%(225萬美元);基期金額在3,000萬美元至7,500萬美元間,應削減20%(900萬美元);基期金額在7,500萬美元至1億美元間,應削減25%(1,875萬美元);基期金額在1.5億美元至3億美元間,應削減30%(1.05億美元);基期金額在3億美元至6億美元間,應削減35%(1.05億美元);基期金額在6億美元至12億美元間,應削減40%(2.4億美元);基期金額超過12億美元,應削減45%(3.6億美元)
巴西提案指出,為計算基期金額,會員應向WTO通報過去3年所有的海洋漁業補貼計畫(包括可被豁免的補貼),並建議會員的通知文件應包括補貼的範圍(scope)、目的(purpose)、受益者(beneficiaries)、補貼金額(monetary values)等。
綠色措施
巴西提案中還建議應建立綠色措施(green box)來豁免可不受限制或削減的漁業補貼計畫。會員必須向WTO通報的可被豁免削減承諾的漁業補貼計畫,包括::
(1)以暫時或永久休漁為條件的補貼;
(2) 為保護魚群資源或復育魚群資源所提供的補貼;
(3)有益於低所得、資源貧乏或以漁業捕撈活動為生者的補貼,而其補貼條件限定在12海浬範圍內,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的個體或家庭漁工;
(4)災害救濟補貼,而其補貼條件應是直接受到災害影響者,且應限於受災地區、有時間限制,以及若是提供重建補貼,則只能將受災地區、受災漁業和/或受災漁船恢復到受災前的狀態。
有關執行期(implementation period),巴西建議「補貼削減應在第一年或最長5年內執行,在此種情況下,應以每年平均分期方式通報削減」。在執行期滿5年後,會員應評估是否需要進一步削減或重新討論哪些補貼計畫應可豁免限制或削減。
最後,根據巴西提案的建議,這套削減和限制海洋漁業補貼的量化機制「是用來輔助會員已同意的基本禁止規範(包括:禁止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業(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補貼、禁止過漁魚群資源(overfished stocks)補貼、禁止導致產能過剩和過漁(overcapacity and overfishing)補貼,以及禁止公海補貼(high-seas contingency)等。」此外,該量化機制所削減或限制的補貼金額,「應不包括政府機構用於漁業管理和執法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