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就漁業補貼綠色措施提問
文章來源 : 台灣WTO農業研究中心 2020/02/27
農科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陳逸潔、王惠正 編譯
澳洲於今(2020)年2月26日向歐盟和其他主張漁業補貼規範應有明確豁免項目的會員們提出一份問題清單。歐盟等會員們主要要求目前正在研擬的漁業補貼協議應納入綠色措施(green box)。
WTO會員正在加緊談判以便於今年6月在哈薩克首都努爾蘇丹召開的第12屆部長會議(12th ministerial conference, MC12)上達成完成漁業補貼協議之承諾,但是會員們至今仍在測試對彼此不同提案的反應。
歐盟和其他數個會員希望豁免某些不會導致產能過剩和過漁(overcapacity and overfishing)的漁業補貼計畫。例如,歐盟曾堅決主張,綠色措施將可強化處理產能過剩和過漁問題的方法,以及更嚴格訂定確認補貼是否有害的標準。歐盟還堅持納入綠色措施的補貼計畫應以不會增加會員捕撈能力為條件。換句話說,歐盟支持的是一個從嚴認定的「真」綠色措施(genuine green box)。」
歐盟曾於1月24日在瑞士達沃斯(Davos)召開的WTO非正式小型部長會議中表示,「我們不要所有補貼都被禁止,而是只禁止那些會導致產能過剩和過漁的補貼,……,至於其他對減少產能過剩和過漁一定會有正面或至少是中性影響的補貼則無須禁止,不論
該影響是因補貼的自身優點所致,或是因為補貼是提供給那些已被妥善管理和控制的漁場。」
在此背景下,澳洲就綠色措施提出以下7個問題請歐盟和其他會員們協助釐清:
(1)是否只要會員明確地聲稱某項計畫屬於綠色措施即可?若是如此,會員該在何處作出此項聲稱?
(2)又或是否需要一個程序以讓會員能審查這些被聲稱為綠色措施的計畫?而該程序是否應符合《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SCM)第8條和第9條之架構?
(3)是否應對綠色措施有更嚴格的透明度要求?若某計畫不符合透明度要求,則是否應禁止該項計畫(視為非「綠色」措施)?
(4)是否列入綠色措施的補貼仍是屬於ASCM所規範的可控訴補貼(actionable subsidies)?
(5)是否綠色措施會以地理區位來設限,例如只有領海內的補貼才能納入綠色措施?
(6)若會員希望綠色措施是可由其自行聲稱,則是否綠色措施應有限制,例如設定可列入綠色措施的補貼金額上限?
(7)是否可能在設定補貼金額上限的機制下透過在國家減讓表的註記來提出綠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