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秘書長阿茲維多提醒會員儘速取得漁業補貼談判進展
文章來源 : 台灣WTO農業研究中心 2020/03/09
農科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陳逸潔編譯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秘書長阿茲維多(Roberto Azevêdo)於今(2020)年3月6日召開的非正式代表團團長會議中提醒會員,若漁業補貼談判仍無法儘速取得進展,其將不敢保證漁業補貼規範協議會於6月8日在哈薩克首都努爾蘇丹召開的第12屆部長會議(12th ministerial conference, MC12)上完成。
這次會議係由杜哈規則談判小組主席哥倫比亞大使威爾斯(Santiago Wills)召開,威爾斯主席首先報告本次漁業補貼談判週(3月2日至3月6日)就各提案討論之進展評估,而後就如何加速談判尋求會員的指導。
阿茲維多秘書長係以杜哈貿易談判委員會主席的身份與會近一小時。一位不具名的與會代表指出,阿茲維多秘書長對會員們仍未進入談判核心表示高度關切,並警告會員們離部長會議所剩下時間不多。
另一位不具名的與會代表表示,阿茲維多秘書長在會中建議應於3月11日至13日繼續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屆時,每個會員都應在1分鐘內回答每一個有關漁業補貼議題的具體問題,他說:「下週會議應是要會員們展現彈性及妥協以準備提出整合所有會員意見而帶有不確定括號的漁業補貼規範垂直文件(vertical text)。」此係指威爾斯主席日前承諾預計於3月16日當週提出的漁業補貼規範草案之單一法律彙編文件(consolidated text)。這位與會者還抱怨,阿茲維多秘書在漁業補貼談判中表現出的異常急迫性已讓部分國家感到驚愕,因為秘書長在去年處理上訴機構危機時都還沒表現出這種急迫性。
開發中國家的關切
這位與會者繼續提到,目前多數參與談判的會員貿易代表並不了解漁業補貼談判所有議題內容的細微差異和技術細節,而只有少數會員貿易代表因其過去曾任職在該國漁業部門因而得以深入瞭解漁業補貼談判所涉及的各種相關問題。他認為,這個差異讓預計在本月中後完成彙編文件仍有潛在的風險,因為到時可能還有好幾個小型或開發中國家的立場不會被正確地反映該彙編文件中。
另一位不具名的與會代表表示,實際上,秘書長在下週採用代表團團長會議方式來進行談判,係因其相當清楚許多代表團團長相對缺乏對漁業補貼議題的專業知識。他認為,在目前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造成各會員國首都在避免人員跨境流動之際,秘書長試圖在相對缺少各會員國首都官員參與的情況下,在日內瓦敲定漁業補貼規範草案是不合適的。
此外,在3月6日的會議中,低度開發國家集團(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LDCs)和印度皆提出新提案,主要就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業(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及過漁與產能過剩(overfishing and overcapacity, OFOC)議題提出各自立場。
LDCs的提案主要要求在OFOC議題上,只有LDCs可以享有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完全豁免在OFOC議題上的補貼禁令,LDCs提案完全忽略了開發中國家也可以有S&DT的談判授權。
印度提案係基於《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SCM)附錄7有關S&DT的既有架構,提出在IUU及OFOC議題上,除中國外的開發中國家及LDCs應享有的S&DT要求。
中國先前在OFOC議題上主張的S&DT,係要求給予開發中國家以會員國人均國民所得為基準的彈性方式來設定其在OFOC議題上的補貼上限。
該與會代表表示,印度的提案主要是要求給予小型、貧窮以及高度依賴漁業為生的會員國S&DT。
在禁止IUU漁業議題上,印度的提案建議:
第X.1(a)條 第[Z]條關於禁止IUU漁業之補貼規定,除了其領海內的大型工業性漁船外,不適用於包括低度開發國家在內的開發中國家給予/維持在海上進行漁業和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
第X.1(b)條 第[Z]條關於禁止IUU漁業之補貼規定,除了其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內及在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協議(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Arrangement, RFMO/A)管轄海域作業的大型工業性漁船外,自本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年內,不適用於包括低度開發國家在內的開發中國家給予/維持在海上進行漁業和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
在禁止過漁魚群資源(Overfished Stocks)補貼議題上,印度的提案建議:
第X.2(a)條 第[Z]條關於其領海內,禁止給予/維持對過漁魚群資源之補貼,不適用於包括低度開發國家在內的開發中國家;
第X.2(b)條 第[Z]條關於在EEZ從事漁業和漁業相關活動,包括低度開發國家在內的開發中國家有權享有2年的過渡期限,根據可獲得的最佳科學證據,來撤回或修改已被國家權責機關(national authorities)宣佈為過漁資源之任何補貼。
在禁止OFOC補貼議題上,印度的提案建議:
第X.3(a)條 第[Z]條關於禁止過漁和產能過剩的補貼,不適用於低度開發國家給予/維持在海上進行漁業和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
第X.3(b)條 第[Z]條關於禁止過漁和產能過剩的補貼,不適用於開發中國家給予/維持在其領海內進行漁業和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
第X.3(c)條 第[Z]條關於禁止過漁和產能過剩的補貼,若符合以下條件,則適用於開發中國家給予/維持在其EEZ內及在RFMO/A管轄海域作業進行漁業和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
(1)其人均國民所得連續三年個月超過5000美元(基於2010年的固定價格);
(2)根據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FAO)最新公佈資料,其占全球海洋捕撈漁業年捕撈量超過2%;
(3)其有從事遠洋漁業活動;以及
(4)其農林漁產業占其國內生產總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比例連續三年不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