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規則談判小組主席提出禁止過漁與產能過剩漁業補貼之規範草案
文章來源 : 台灣WTO農業研究中心 2020/03/11
農科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陳逸潔、王惠正 編譯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杜哈規則談判小組主席哥倫比亞大使威爾斯(Santiago Wills)於今(2020)年3月9日已提出「有關禁止過漁與產能過剩(overfishing and overcapacity, OFOC)之漁業補貼規範草案文件初稿」,以為今年6月在哈薩克首都努爾蘇丹舉行的第12屆WTO部長會議(The 12th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 MC12)達成漁業補貼協議奠定討論基礎。
威爾斯主席所提之漁業補貼規範草案文件原訂於3月11日召開的代表團團長會議中討論,但因WTO秘書處有官員確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後,WTO秘書長阿茲維多(Roberto Azevêdo)已於3月10日宣布,即日起將暫停所有WTO會議直至3月20日。
主席版的漁業補貼規範草案係由「威爾斯主席綜整協調人的彙編草案文件與會員提案後所提出的。」威爾斯主席表示,「這份草案文件所提到的任何句子/元素對各代表團而言都不陌生。」
威爾斯主席聲稱,該草案文件對於代表團團長而言應是簡潔、可讀和易讀的文件,且基於整份文件都還需要討論,故在文句中就沒有再用不確定的括號表示。
威爾斯主席提到,如果會員們認為該草案文件中任何句子/元素「絕對須」用括號表示,那麼請會員提出「其要求括號的理由」並在該草案文件中註明。「同樣地,任何代表團若不同意該草案文件中使用的某些文字,亦請提出所欲建議的替代文字,惟所提替代文字應要比原本文字能更有助於凝聚會員共識。」他並補充,「該草案文件不會影響其他會員的提案或任何會員的立場」,他希望會員能據此進行「更具有針對性且互動性的討論。」,他要求會員的發言應是基於該草案文件所作的簡要聲明。
就這份針對OFOC的草案文件來看,威爾斯主席提議,「任何會員均不得授予或維持《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SCM)第1條第1項所指的任何補貼,以及ASCM第2條所指的特定性補貼:即第X.1條,禁止導致產能過剩或過漁的漁業補貼。」
無差異性(No Differentiation)
一位不願具名的談判代表表示,實際上主席草案文件在處理OFOC議題上,係對WTO所有會員一視同仁,不論數十年來是主要造成過漁與產能過剩的會員及從未造成過漁與產能過剩的會員(例如大多數開發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他並表示,由現有數據資料可知,造成過漁與產能過剩的具有大規模工業化漁業的補貼大國主要包括中國、歐盟、美國、日本和韓國等。
根據威爾斯主席所提草案文件可知,「若補貼會減少在海上從事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的資本成本或營運成本,且其捕撈率或捕撈能力超過所捕撈魚群資源可維持的永續的水準,則該補貼即為導致過漁與產能過剩的補貼。」
威爾斯主席在該草案文件的註腳中澄清說,「永續水準的決定方式是由沿岸國會員管轄海域內使用最大永續產量(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 MSY)或其他參考值(alternative reference points)或由相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RFMO)來決定。」
因此,基於本條文「禁止OFOC補貼」之目的,主席的草案文件就禁止補貼類型提出以下2個項目:
(a)資本成本:係指包括建造、購置、現代化、漁船更新或升級、為漁船購買機器或設備(包括漁具和引擎、魚類處理機械、魚群探測技術、冷凍庫或用於分級或清潔魚的機器)等成本;
(b)營運成本:係指包括燃料、冰、誘餌、船員、船隊或經營者或雇用漁工之所得支持、社會費用(social charges)、保險、捕撈價格給付(payments based on the price of fish caught)、漁具和海上補貼或漁船或活動的經營損失等成本。
威爾斯主席草案文件中還提及「若補貼會員能證明尚有其他政策可以有效地確保相關漁業的魚群資源可維持在永續的水準,則不應禁止該項補貼。」
另一位不願具名的談判代表表示,這段文字對部分漁業補貼大國來說相當有用,因其若能夠證明已有採取其他政策來確保所捕撈的魚群資源可維持在永續的水準,則可豁免禁止補貼。
該草案文件還包括其他的禁止補貼項目,包括:(a)該補貼係與會員在管轄海域外實際或預期從事海上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無論是單獨或是作為其他若干條件或標準之一)有關,包括在海上對捕撈魚獲進行加工處理或設施予以補貼,以及對冷凍漁船予以補貼和對補給漁船之油輪予以補貼;(b)對於沿岸國管轄海域外且沒有RFMO/A管理的海域從事任何漁業及漁業相關活動予以補貼。
威爾斯主席草案文件對此進一步澄清,「對沿岸國管轄海域外從事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之經營者或漁船予以補貼之事實,不應僅基於該項理由就禁止。」
該草案文件納入禁止的項目還包括「對非懸掛補貼國國旗漁船之補貼。」這是美國、澳洲、巴西以及數個南美洲國家提案所要求禁止的重要項目。
該草案文件還將美國、澳洲、巴西、中國和其他會員提案所建議的「設定漁業補貼上限」、「非有害補貼清單」和「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等列為保留項目(placeholder)。
一位不願具名的談判代表表示,他不清楚為何主席只將S&DT列在保留項目而非直接納入規範正文中,因為印度和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國家集團(African, 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 of States, ACP)等皆已明確要求,OFOC的規範必須以S&DT為基礎來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