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w Charitable Trusts認為WTO漁業補貼協定必須包含之五個項⽬
文章來源 : 台灣WTO農業研究中心 2021/03/09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
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政府二十年來一直致力達成終止有害漁業補貼之協議。有害漁業補貼是政府支付漁船隊協助抵銷其燃油及船舶建造等成本,被視為是過度漁撈之一項主要動力。然而該等補貼鼓勵比海洋能承受更強度的漁撈,因此對環境有所傷害。
2015年世界各國領導人簽署了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包括呼籲養護及可持續地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之SDG 14。該目標之第6項承認若干補貼造成魚類族群的傷害,特別是可讓漁船能更長時間及至更遠海域作業,因此責成WTO於2020年底達成協議終止該等有破壞性補貼。
該限期已很快屆滿,縱使因新冠肺炎疫情之擴大,各國政府恢復在九月中進行磋商。
皮尤慈善信託基金會相信該等討論必須以保育為動力,並提出WTO協定內必須包括之五個元素以履行SDG 14.6,並對海洋之健康與小規模漁民因補貼導致過漁而爭取謀生之海洋,可有一個長久且正面的影響。
1.每一個國家必須在協定下負起責任
發展中國家及已開發國家兩者均造成魚資源之枯竭。這是世界性難題,需有全球性解決方案:在一個多邊協定下所有WTO會員國承諾改變分配公共資金的方法。此類協定對全世界所有漁民都有利,消除在所有國家之專屬經濟區內外海域所有有害漁業補貼,可減低全球漁撈能力,讓已枯竭之魚族群復甦,最終使海中有更多魚,尤其有助小規模漁業。
2.協定必須禁止燃油補貼
專家廣泛承認燃油補貼是有害補貼中傷害最大者,也是對支持漁民最為無效之方式。燃油補貼有兩類:對採購燃油之直接支付及燃油稅免除等間接支付。直接及間接燃油補貼,兩者合併,每年在全數220億美元之有害補貼中佔77億美元,為破壞性支付中最大比例者。各國政府必須確保協定下禁止燃油補貼。
3.協定必須保護已過漁之系群
各國必須同意禁止增強漁撈能力之補貼,以捕撈在其EEZ內及國家管轄以外水域內認為已過漁的系群。當魚族群被採捕至低於能支持最大可持續生產量(定義為在現有環境條件下一個系群能可持續地、在一段時間內被採捕之最大平均漁獲量)之水準時,即被分類為已過漁。由於聯合國糧農組織估計所有魚系群中有34%是超出可持續限額所捕撈。禁止有害補貼以捕撈已過漁族群,可證明各國政府終止過漁之承諾,此乃SDG 14內另一項目標。
4.協定必須禁止對遠洋漁船增強漁撈能力之補貼
WTO除應禁止在本國EEZ內作業外,也必須禁止有害補貼,俾讓漁船在船旗國管轄外水域作業。補貼此類遠洋漁撈對漁業添加不必要的壓力,對公海而言尤其是浪費:2018年一項研究發現,在無補貼之情況下,少於半數公海漁撈活動會無利可圖。
5.對發展中國家之彈性必須不損及可持續性
SDG 14.6之一項元素是對發展中國家提供彈性,稱為特別差別性待遇。任何給與發展中國家助其執行WTO協定之特別權利不該損及可持續性目的。倘要有彈性,必須以因應若干發展中國家如能力障礙或維生所需與家計漁民特別關切為目標且為限。發展中國家不應要求有永久性例外,取而代之應要求在有限過渡期間內給予援助及彈性。
由於WTO履行2020年限期之壓力增加,訂定一個可避免政治上困難補貼改革決策之誘因也增加。WTO會員國必須避免此圈套並通過可將漏洞減至最低之健全規則,而掌握此機會往更為可持續性方向訂定海洋政策。
最後,在不提供有害補貼支持漁撈活動情況下,取而代之各國政府必須將支援轉向漁民與漁業社區。倘做得對,此協定可改善魚族群、全球海洋、及世界各地社區與經濟的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