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米產銷專業區簡介
一 、緣由
因應加入WTO所進行之稻米產業供需調整工作已近平衡狀態,為引導銷路好的稻米產區及有行銷能力之稻米產銷單位,擴大稻米產業經營規模,突顯產地及品牌特色,輔導規劃建置稻米產銷專業區,產製安全且高品質的”台灣米”,加速建構具內外銷競爭力的稻米產銷體系。
二、目的
(一) 塑造台灣米安全及高品質的形象地位。
(二) 降低產銷成本,提升台灣米內外銷市場競爭力。
(三) 健全稻米自由市場機制,同時提升稻農及糧食業者收益。
(四) 確保台灣稻米產業永續經營的基礎。
三、推動目標:94年度預定於台灣地區稻米主要產區建置稻米產銷專業區,推行面積全年兩期作約2,500公頃。
四、營運主體:
(一) 輔導對象限下列任一模式之營運主體:
1. 以農民團體及糧商共組營運主體。
2. 以農民團體為單一營運主體。
3. 以糧商為單一營運主體。
(二) 營運主體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具協調整合、企劃、行銷能力之農民團體及依糧食管理法辦理糧商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團體。
2. 自備稻米碾製加工相關之乾燥、倉儲、礱碾、精米、包裝等設備機具及產銷推廣中心之用地及硬體空間。
3. 完備明確之財務會計機制。
4. 自有商業品牌。
伍、設置原則:
(一)生產面積單一期作稻米生產面積至少須達50公頃以上,且區內稻田以相鄰集中為原則。按專業區營運規模大小區分為二類型:
1.甲級專業區:稻米生產面積100公頃以上者(含100公頃)。
2.乙級專業區:稻米生產面積50公頃以上,但未達100公頃者。
(二)專業區參與成員應包括稻農、育苗業者及加工碾製、行銷人員等,成員合計50名以上。
(三)全員同意不繳交公糧。
六、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
1.以農民團體及糧商共組營運主體者,由鄉鎮農會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縣市政府彙整後函送農糧署轄區分署。
2.以農民團體為單一營運主體者,逕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縣市政府彙整後函送農糧署轄區分署。
3.以糧商為單一營運主體者,逕向糧商公會提出申請,彙整後函送農糧署轄區分署。
(二)初審:農糧署各區分署邀請轄區縣市政府、糧商公會及農委會農業試驗所或區農業改良場,依本專業區訂定之營運主體完備條件及設置原則與規範之相關規定等辦理書面審查。
(三)複審:由農糧署或委請專業單位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共組專業區評核小組,硏訂複審評分標準及複審各區分署提送之企劃案,並依年度預算評比排定輔導補助順序。
知識樹分類
消費者知識庫 > 農業經濟與推廣類 > 農業行銷 > 農藝產品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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