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知識庫
輔導實際從農耕作者參加農保 修法後擴大範圍報你知
作者:張萌芬;李昱錡
公佈日期:114 年 02 月 19 日
文圖/ 張萌芬、李昱錡
為保障實際從農者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權益,農業部修正相關法規,針對實際從事農業生產達一定經營規模者,其農地與戶籍地位於不同直轄市、縣( 市) 且不相毗鄰鄉( 鎮、市、區) 範圍內,可向農地所在地的農業部所屬農業改良場提送申請,或由投保農會代送申請文件。經審查及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者,自113 年11 月22 日起,可持該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依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申請參加農保者,其農地應與戶籍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或不同直轄市、縣( 市) 而相毗鄰之鄉( 鎮、市、區) 範圍內。為保障農地與戶籍地未符合毗鄰規定之實際從農者,農業部於113 年11 月20 日修正發布農保審查辦法,達一定經營規模之實際從農者,不論耕作土地為自有、承租或口頭約定,經農地坐落之改良場審認核發從農工作證明後,即不受毗鄰規定限制,可向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前述所謂達一定經營規模條件係指:一、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25 萬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15 萬元以上。二、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詳細內容及表單可參見本場官方網站/ 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核發要點,或詢問農經研究室04-8523101#421、426,歡迎農友多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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