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知識庫
防檢局加強稽查畜牧場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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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6年12月12日修正通過「畜禽用藥監測陽性案件通報管制及違規查處作業流程」,明訂「檢驗機構自各動物防疫機關及畜牧場用藥稽查採樣小組送檢畜禽樣品中檢出藥物時,應立即將分析報告以傳真方式通報養畜禽戶轄區之動物防疫機關及防檢局」。若查獲屬偽禁藥部分,除同時通報轄區衛生機關之外,應轉知動物防疫機關進行追蹤查處。
畜牧場畜禽樣品(用藥)被檢出陽性,其場內畜禽或其產品暫緩上市,業者可提出原樣品申請複驗。如畜禽擬上市時,應於1週前提出複檢申請,經抽驗符合規定後始可上市以供屠宰或食用;實施管制及解除管制工作時,均應清點確認管制畜禽之數量。
防檢局表示,若檢出藥物屬非法動物用藥品時,應查明其使用藥品之來源。至於養畜禽戶未能或無從提供受體素藥物之供應來源者,將依防檢局92年1月28日防檢一字第0921472046號函移送司法機關協助偵辦。
資料全文:http://kmweb.moa.gov.tw/種原知識庫/雜誌/羊協一家親/gfa45/gfa45p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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