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農牧字第1110042321號
主 旨:修正「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如附件。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修正規定
一、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分為放牧、平飼及豐富化籠飼,且均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蛋雞於產蛋期間應全程飼養於所標示之生產系統內。
(二)蛋雞場、生產模式、防疫、飼料及治療,均應符合相關法規。
(三)雞舍應有防曬、遮風、避雨、通風良好、保持乾燥及防止外來動物侵害之功能。
(四)雞舍與相關設施之設計應避免雞隻受傷。
(五)使用墊料之材質必須維持清潔與乾燥。
(六)所有雞隻應可自由獲得充足飲水與飼料。
(七)飼養環境應儘可能減低雞隻啄羽、相殘或其他不正常行為。
(八)雞場應備有足以呈現飼養管理狀況及追溯功能之紀錄,以證明雞蛋來源雞場符合所標示之生產系統。
(九)逾齡寡產母雞不得誘發或強迫換羽,淘汰後不得進入未符合本指南定義之生產系統雞場續行飼養。
(十)雞場應設有隔離受傷、重病雞隻之空間及設施,並提供適當之照護。
二、放牧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前點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雞舍室內及戶外提供雞隻地面自由活動,並提供適當之棲息設施。
(二)雞隻放牧仍應提供雞舍,且雞舍應避免過度擁擠,雞舍內每隻雞可用面積不含巢箱面積),至少應達一千平方公分。
(三)每隻雞應有長度十五公分以上之無銳利邊緣棲架,且棲架水平間隔應達三十公分以上。但靠近牆面或巢箱之棲架,其水平間隔應達二十公分以上。
(四)每七隻母雞應提供一個以上之巢箱,或每一百二十隻母雞應有一平方公尺以上之巢箱面積,並能供所有雞隻自由進出產蛋,且不得以與雞隻直接接觸之絲網作為巢箱底面。
(五)雞舍內應舖設墊料,墊料區應至少占雞隻可用面積三分之一,每隻雞可使用之墊料面積應達二百五十平方公分以上。
(六)雞舍通往戶外活動區域應具有足夠寬敞之通道,其高度應達四十五公分以上,寬度達一公尺以上,且每千隻雞提供寬度二公尺以上出入口。
(七)飼養場地應排水良好,並避免周圍有害物質之污染。
(八)雞隻戶外活動區域面積每平方公尺不得超過六隻。
(九)戶外活動區域應提供遮棚、樹、灌木、茅草與其他可以保護、供逃避掠食者及惡劣氣候之遮蔽或遮蔭設施。每百隻雞應有八千平方公分之遮蔽或遮蔭設施。
(十)前款遮蔽或遮蔭設施,應方便雞隻使用;且遮蔽設施之結構應堅固,並可保護雞隻不會受到惡劣氣候傷害。
三、平飼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第一點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雞舍內每隻雞可用面積(不含巢箱面積)至少應達一千平方公分(約每平方公尺十隻雞隻)。
(二)每隻雞應有長度達十五公分以上之無銳利邊緣棲架,且棲架水平間隔應達三十公分以上。但靠近牆面或巢箱之棲架,其水平間隔應達二十公分以上。
(三)每七隻母雞應提供一個以上之巢箱,或每一百二十隻母雞應有一平方公尺以上之巢箱面積,並能供所有雞隻自由進出產蛋,且不得以與雞隻直接接觸之
絲網作為巢箱底面。
(四)雞舍內應舖設墊料,墊料區應至少占雞隻可用面積三分之一,每隻雞可使用之墊料面積應達二百五十平方公分以上。
四、豐富化籠飼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第一點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籠內每隻雞活動面積應達七百五十平方公分以上,且每隻雞可用面積(不含巢箱面積)應達六百平方公分以上,單一籠之總面積應達二千平方公分以上。
(二)雞籠內最低高度應達四十五公分以上。
(三)每隻雞應有長度十五公分以上之無銳利邊緣棲架。
(四)雞籠內應設置巢箱供雞隻使用,且不得以與雞隻直接接觸之絲網作為巢箱底面。
(五)籠內應提供磨爪設施及可誘發雞隻扒地覓食自然行為之設施。
(六)雞隻應可自由採食及飲水,線性飼料槽應提供每隻雞至少十二公分之採食空間,每隻雞應至少可使用二個乳頭飲水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