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藥毒物檢驗】我有一樣品用於農業上,但不知道其中確切成分及成分含量,請問藥毒所是否有提供檢測服務?
A:
1.依農藥管理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成品農藥:指下列各目之藥 品或生物製劑:
(一) 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者。
(二) 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
(三) 用於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列為保護植物之用者。若屬以上所列用途即為成品農藥。
2.依農藥管理法第九條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除本法另有 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及同法第七條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即屬偽農藥。
3.使用偽農藥除有罰則之外,因未知其成分與含量可能對於施用者有較高之健康風險,因未經正常登記程序對於田間藥效則令人存疑,甚或可能造成農藥殘留、環境污染與消費者健康等問題,故建議不要使用來路不明的偽農藥。
4.若有來路不明之偽農藥可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農政單位) 立案並採樣,轉送藥毒所進行偽農藥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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