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劇毒農藥逐步退場政策,防檢局正式公告禁用巴拉刈及巴達刈兩種農藥期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表示,為順應世界潮流,推動劇毒農藥退場政策,並降低農藥不當使用風險,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含巴拉刈之混合劑)兩種農藥於本(106)年10月5日正式公告禁用期程:自107年2月1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並自108年2月1日起禁止分裝、販售及使用。防檢局希望藉由強化劇毒農藥的管理,減少違規使用的情形,以達友善環境、維護生態,並兼顧生命關懷之目的。
防檢局指出,巴拉刈為接觸型非選擇性除草劑,我國於57年核准其登記,現行核准使用於水稻田、柑桔園、茶園、甘蔗園及豌豆園防除雜草,100年間並核准使用於紅豆採收前之枝葉乾燥處理。巴拉刈雖然價格較為低廉,使用效果良好,惟其缺點為誤食致死率高,且無有效解毒劑,防檢局過去雖規定於巴拉刈產品中添加警戒色、苦味劑、臭味劑及催吐劑,並要求業者落實販賣登記及專櫥加鎖貯存等管理措施,但仍時有不當使用該藥劑之情事發生。
防檢局進一步表示,近年來巴拉刈防除雜草及用於紅豆落葉等需求,其替代性藥劑皆已陸續到位(固殺草等除草劑及氯酸鈉溶液枝葉乾燥劑),為落實淘汰劇毒成品農藥之既定政策,並考量不當使用造成對生命健康或生態之風險,爰啟動巴拉刈退場機制。經評估農藥業者於合法生產之產品庫存須予銷售去化,及讓農民使用有適當之緩衝期間,爰依規定分階段禁用,自107年2月1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自108年2月1日起禁止分裝、販售及使用。再者,防檢局除依禁用期程禁用公告劑型農藥外,亦將積極研究開發安全劑型,並配合代噴業者專買專用制度,期未來能替代完全禁用巴拉刈液劑農藥的政策。
防檢局呼籲,近年來國內除草劑之使用量有增加之趨勢,為落實除草劑不得使用於非農業用途之原則,請使用者務必依照農藥標示記載或農委會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農藥業者或農民朋友,如仍持有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等兩種農藥,請依前述規定與期程使用完畢,或洽原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辦理回收,屆時違反禁用規定者,將依農藥管理法第45條或第46條規定辦理,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50萬元以下罰金,切勿以身試法。
聯絡人:副局長 馮海東 電 話:02-23431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