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學報導
自8月15日起,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
刊登日:10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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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保育我國沿近海鬼蝠魟屬物種資源之永續,修正公告「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自本(107)年8月15日零時起,漁民出海作業時,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意外捕獲時應立即放回海中,並於返港時主動通報漁獲資訊,以建立其生態資料。
為符合國際保育趨勢,修正該管制措施
漁業署表示,目前全世界共有兩種鬼蝠魟屬物種,即雙吻前口蝠鱝(Manta birostris)及阿氏前口蝠鱝(Manta alfredi),部分國家為保育其資源之永續,如菲律賓、墨西哥、印尼及秘魯等國已宣布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為符合國際保育趨勢,該署業於7月17日修正公告該管制措施,並訂於8月15日正式實施。
漁業署說明,本次修正增列規範漁船(筏)出海作業時,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意外捕獲時,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且必須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妥「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通報表」,載明意外捕獲地點(經緯度座標)、時間、漁法與目測體盤長、體盤寬等漁獲及生物學基礎資料,並以傳真方式向該署(傳真:(02)2332-7536)、當地漁業主管單位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水產資源研究室(傳真電話:(02)2462-3986或2462-0291)通報。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為利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用,經該署核准者,得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未經該署核准即捕撈鬼蝠魟屬物種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意外捕獲未依規定通報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最後呼籲,自8月15日零時起全面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意外捕獲時,不論存活或死亡請務必放回海中並完成通報程序,以免受罰。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手 機:0937-894729
為符合國際保育趨勢,修正該管制措施
漁業署表示,目前全世界共有兩種鬼蝠魟屬物種,即雙吻前口蝠鱝(Manta birostris)及阿氏前口蝠鱝(Manta alfredi),部分國家為保育其資源之永續,如菲律賓、墨西哥、印尼及秘魯等國已宣布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為符合國際保育趨勢,該署業於7月17日修正公告該管制措施,並訂於8月15日正式實施。
漁業署說明,本次修正增列規範漁船(筏)出海作業時,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意外捕獲時,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且必須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妥「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通報表」,載明意外捕獲地點(經緯度座標)、時間、漁法與目測體盤長、體盤寬等漁獲及生物學基礎資料,並以傳真方式向該署(傳真:(02)2332-7536)、當地漁業主管單位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水產資源研究室(傳真電話:(02)2462-3986或2462-0291)通報。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為利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用,經該署核准者,得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未經該署核准即捕撈鬼蝠魟屬物種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意外捕獲未依規定通報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最後呼籲,自8月15日零時起全面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意外捕獲時,不論存活或死亡請務必放回海中並完成通報程序,以免受罰。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手 機:0937-89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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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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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甜甜(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7/07/20
我們的漁民會遵守法律嗎?
我們漁業署稽查員敢到各港口的魚市檢查到底漁民非法捕撈有多嚴重?
齡(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7/07/20
G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