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歐盟與日本 臺灣食安風險 評估須公開透明
歐盟食品安全局局長Bernhard URL 提到,歐盟食安局是中立的單位,以科學為根據推動食品安全,將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分開,針對已發生或潛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再由行政機構考量市場經濟效應、道德綜效及價值觀等來制定法律,並將資訊公開,與消費者、NGO 和媒體等做風險溝通。
食品安全局以科學為基礎,能防止相關利益團體干涉,也能讓大眾信任。但以科學方式評估食品安全需要足夠的人力和財力,Bernhard URL 說,除了垂直整合從產地到餐桌的管理,也要落實水平跨部會協調,未來還必須與國際密切合作,將資源做最好的應用,才能確保食品安全鏈的嚴密性。
日本也曾因發生狂牛症,影響到大眾對食品安全的信任度,進而參考歐盟組成食安委員會,獨立於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等行政機構。
日本食品安全委員會事務局局長川島俊郎說,食安委員會會先收到負責風險管理的行政單位委託,做各式各樣的風險評估,包括農藥、殺蟲劑、貝類或魚的毒素及抗藥性等,期間請科學家討論、調查和撰寫研究報告,經委員會討論後公開舉辦公聽會。
除了少數牽涉智慧財產權或企業機密,大部分的會議對民眾都是公開的,相關文件和會議紀錄也會上傳網路以供查詢。另外也會監督風險管理者,遇到食安危機時才能及時因應。
綜觀國際與國內食安管理方向,吳焜裕說,討論食安議題首先要定義何為食品安全以及如何做風險溝通,尤其國際上只認定科學一致化,制定的政策與標準需有科學根據、受國際鑑定,建立一個獨立的風險評估機構,公開過程與資訊,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
吳焜裕表示,目前建立完全獨立的風險評估與管理單位仍有困難,也須協調各部會合作,未來臺灣若要成立獨立的風險評估機構,一定要善用國際專家,而溝通和國際教育也是需努力的方向。
文‧ 攝影/趙敏(豐年 6617.6618)
農委會與衛福部 攜手落實食安共識
國內外日益重視食安問題,立法委員吳焜裕說明,先前已在立法院提出修訂《食安法》,未來將以「2016 臺灣食品安全高峰會」的共識為基礎進行修法,建構食品安全系統和多元信任;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也承諾,若牽涉到行政部門的工作,會盡速配合執行。
針對食品添加物議題,吳焜裕表示,食品添加物並非不能使用,但可能有濫用情形或含有未知的有害物質,目前會以「每日容許攝取量(ADI)」為基礎,進而規範「殘留容許量(MRL)」和添加物使用量,讓消費者每天吃都不會危害健康;而複方添加物的管理目前僅規定須登錄,建議衛福部食藥署恢復過往登記查驗和發給證照制度,並以科學基礎做風險評估來核發證照。
近年發生多起食品攙偽事件,也加深消費者對食安的疑慮。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邱文聰說,食品種類與產製過程複雜,可先從訂定身分標準制度著手。身分標準制度是定義出食品的原料和製程,統一標準後,才能判斷食品是否攙偽假冒,「在既有定義下生產食品符合安全範圍;如果跟定義不同,摻了其他東西或有另外的製程,則可能隱含新的風險。」
有些業者擔心訂定身分標準後,會限制製造食品的彈性,邱文聰說,偏離身分標準制度的食品並非一定不能販售,但須進一步揭露資訊。然而,訂定食品身分標準需投入龐大資源,且工程費時浩大,邱文聰認為:「這是必要的基礎。」並建議以現行的國家標準(CNS)為起點,進行檢討修訂,食品產業相關工協會也可提出標準,並與民眾充分討論、溝通。
食品產製過程牽涉農業生產端與食品製造端,身兼行政院食安辦公室副執行長的陳吉仲提到,《食安法》第8 條與相關辦法提及的第三方驗證還有檢討空間,相關部會和業者將一起檢討母法、修訂子法。
陳吉仲說明,國內食品產業有三級品管制度:一級由業者或農民自行管理,二級透過驗證制度檢視,三級由政府稽查。但《食安法》歷經多次修法,母法第8 條通過後,授權衛福部制定執行辦法,在二級品管中加入第三方驗證制度,目前僅對資本額3000 萬以上的業者執行第三方驗證,未來將實施分級管理,將小型工廠及尚未合法的工廠納入規範,確保食品安全。
陳吉仲也為耕作面積1 公頃以下的小農請命,小農生產的初級加工品因不符合食品加工廠規格,無法上通路販售,日後將成立專責機構輔導產銷與衛生題,並希望在今年內完成。 「我們不希望政府愈管愈多,還是應回到最基本的,食品產製過程有無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才能逐漸減少食安事件發生。」陳吉仲說。
文/趙敏(豐年 6617.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