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積極研訂農田水利法子法規 落實各界對農田水利會改制期待
有關媒體報導14個農田水利會會長表達支持農田水利會改制,期待建立永續農田水利事業;另有部分人士在桃園市組織自救會,反對農田水利會改制事宜,農委會表示,目前已邀請各農田水利會及相關機關積極研訂農田水利法子法規,以落實保障農田水利會人員改制後工作權益、農田水利會資產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擴大灌溉服務及農田水利公權力行使等改制政策目標。另對於部分人士對水利會改制疑義,該會將持續進行溝通,以取得社會各界支持,期農田水利法順利完成立法。
農委會表示,14個農田水利會會長指出農田水利會對於灌溉水質污染、水利設施用地遭佔用無公權力處理,城鄉農田水利建設經費不均衡,以及全國尚有37萬公頃未享有農田水利會的灌溉服務等問題,藉由農田水利法立法,將可視水源狀況以適地適作原則,逐漸將政府灌溉服務擴展至灌區外37萬公頃農地,並由農田水利法所賦予公權力,可有效解決灌溉水質污染案件;另農田水利會資產成立作業基金,該法亦規定政府應以年度預算撥款至作業基金,以維持農田水利設施營運所需,平衡城鄉農田水利建設。
農委會補充說明,該會於行政院將農田水利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即積極召開農田水利法子法規研訂會議。於農田水利會人員工作權保障方面,參照原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規定訂定人事管理辦法,農田水利會員工雇主原為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員工雇主則改為政府,職務等級、薪給及福利可完全維護,權益更增保障。公權力執行方面,該會擬訂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據以執行農田水利法禁止及妨礙農田水利事項,並訂定灌溉水質標準據以裁罰違規案件,以維護灌溉水質。
另關於媒報導部分人士所稱農田水利會改制係沒收財產,違反憲法規定乙節,農委會澄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於法理上來說公法人本屬政府行政之一環,其資產本屬公有財產,並無沒收資產問題。農委會規劃於改制後設置17個農田水利基金,分別承受17個農田水利會之資產,其資產之處分及孳生之所得,皆屬各分基金,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其財產處分所得仍留存基金不需繳庫,另公務機關若有需使用基金土地,須辦理有償撥用,維持原農田水利會資產使用性質,基金預算編列均需受立法院審議,公開透明,資源使用更有效益。另也明定政府繼續編列預算撥補基金,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上,絕非侵佔農民資產。
農委會強調,農田水利法通過後,將可落實社會各界人士之期待。在保障員工權益下,擴大灌溉服務、農田水利會資產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建設,賦予公權力澈底解決以往違反灌溉水質標準但卻無法裁罰問題,達成永續農田水利事業並維護糧食、農產品安全等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