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正農會選舉選風 提升農會經營效能 農會法修法盼請各界支持
有關3月18日上午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記者會中指出,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假借修法介入農會自治權,企圖干預農會運作,另農會選舉賄選刑度過高有違比例原則。農委會說明,本次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為遏止農會賄選歪風、強化農會理事會運作機制及提升中華民國農會經營與輔導效能,以促進農會永續發展,預告期間歡迎各界人士對於農會法修法提出建議。
遏止賄選歪風 提高刑度與罰金
農委會表示,農會法自74年增訂賄選刑度與罰則以來,歷經37年未曾修正,而歷屆農會選舉賄選案件仍層出不窮,可見農會法針對賄選的刑度與罰則過低,已無法產生嚇阻作用;另犯農會賄選罪因現行規定刑度低,宣告緩刑後仍得繼續任職農會,將會使賄選者產生得益效果。本次農會法第47條之1及第47條之2的修正,旨在遏止農會選舉之賄選行為,希望藉提高賄選之刑度與罰則,防止投機者進入侵蝕農會,並維持農會選舉公正性。此外,賄選行為的構成要件,除了行(收)賄雙方及賄款,或不正利益等犯罪主客體外,尚需有行求、期約等賄選意思表示及行(收)賄雙方間的對價關係。農委會表示,我國農民日常年節禮尚往來風俗,不應被有心人士指控成賄選行為,而阻礙本次改革。
中華民國農會依農會法特許設立 與全國總工會、全國商業總會等人民團體屬性完全不同
農委會說明,中華民國農會依農會法成立並賦予其多項任務,為公益社團法人,舉辦事業享有政府多項賦稅優惠,並接受政府委託執行農業政策(如農業保險、農民保險),並參與農產運銷公司、全國農業金庫等營權,廣涉公共事務,且為農會體系最高層級之組織,其章程所規定組織功能:1.代表各級農會,建立及發展與他國或地區農業組織聯繫、交流、合作、結盟事項。2.辦理國際農產品貿易及國外促銷展售業務。3.輔導全國各級農會組織運作、事業經營、行政作業及教育訓練之研究、規劃、執行與指導工作。4.辦理全國各級農會新進及升等人員考試事項。5.建立全國農會資訊平台,整合各級農會業務、財務、會務資訊,提供有關機關參考。6.辦理全國各級農會評鑑及輔導工作。為推動相關業務所設部門除信用部、供銷部、推廣部、保險部四大部門外,另設有會務部、會計部、輔導部、人力資源部、國際部等行政管理部門,又設有鮮乳廠、農牧場、農化廠等經濟事業部門,涉及領域寬廣而複雜,其與全國總工會、全國商業總會、合作社等依其他法令所成立之法人團體屬性迥異,不應相提並論。
農委會強調,維持農會選舉公平、公正性,選賢與能使農會發展向上提升為各界所期待。另面對各國際組織仍不斷要求更為開放的自由貿易制度,以及未來加入CPTTP可能帶來的農業貿易自由化衝擊,政府與各級農會都需要緊密合作調整產業結構及增加對農民的服務,以保障農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