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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
作者:衛生署
公佈日期:98 年 11 月 05 日
基於保護消費者選購散裝食品知的權益,衛生署於98年3月25日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其陳列販售場所陳售之散裝食品,應依規定以卡片、標籤或標示牌,採懸掛、立(插)牌、黏貼等方式,顯著標示該散裝食品之品名及原產地(國),以利消費者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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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知識庫 > 食品科學類 > 食品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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