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植物品種權,購買與繁殖茶苗請認明合法授權
尊重植物品種權,購買與繁殖茶苗請認明合法授權
植物新品種的育成,往往需要投入多年研究、人力及經費。為保障育種成果、維護品種權人權益,並促進農業技術持續創新,本場提醒民眾、育苗業者及茶產業相關從業人員,在購買、繁殖或銷售茶苗前,應先確認品種權狀態及種苗來源,避免因未經授權利用而涉及侵害植物品種權。
一、具有植物品種權的茶樹品種,可以自行繁殖或販售嗎?
不行!買到茶苗,不代表同時取得該品種的繁殖及販售權。
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4條規定,品種權人對受品種權保護之種苗,享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從事特定行為之權利,包括:
1. 生產或繁殖。
2. 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
3. 為銷售之要約。
4. 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行銷。
5. 輸出或輸入。
6. 為上述目的而持有。
因此,對仍在品種權保護期間內之茶樹品種,包含臺茶19號、臺茶20號、臺茶22號、臺茶25及臺茶26號。如未取得品種權人或合法被授權人同意,原則上不得擅自繁殖種苗,亦不得將未經授權繁殖之茶苗對外販售、於實體店面、網路平臺或社群媒體刊登銷售資訊及進行其他商業行銷行為,均可能構成品種權侵害。即使將原品種更換名稱、另取商品名稱或未標示原品種名稱,也不會因此取得合法繁殖或銷售的權利,亦不因此免除相關法律責任。
二、購買茶苗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民眾或業者購買具植物品種權之茶苗時,建議確認以下事項:
• 確認該品種目前是否仍在植物品種權保護期間。
• 確認茶苗是否由品種權人、被授權業者或其他合法來源提供。
• 如後續有自行繁殖、育苗、販售或其他商業利用需求,應是先確認是否已取得必要授權。
• 對於來源不明、價格明顯異常,或無法說明繁殖來源之種苗,應提高警覺。
• 購買本場具有品種權之茶苗時候,確認種苗商是否為本場合法授權之業者,並請索取「銷售三聯單」妥善留存,作為購苗來源及後續查證之依據。
單純購買種苗並不當然構成品種權侵害,但如取得未經授權繁殖之種苗後,再從事未經授權之繁殖、銷售、行銷或其他依法受品種權效力所及之行為,即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三、常見可能涉及侵害品種權的情形
例如下列行為,均應特別注意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權:
• 未經授權,將受保護品種之母樹剪取枝條進行扦插繁殖。
• 私自大量繁殖具有品種權的茶苗後出售。
• 在實體店面、網路商城、拍賣網站或社群媒體刊登未經授權繁殖茶苗之販售資訊。
• 將受保護品種改用其他名稱後販售,以規避品種權管理。
• 未經授權繁殖後,以促銷、搭售或其他具有商業目的之方式提供他人。
至於個人非營利目的、試驗研究或育成其他新品種等情形,《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另有品種權效力例外規定,是否構成侵權仍應依實際利用目的、行為方式及個案情形判斷。
四、品種權還在申請中,可以自行利用嗎?
植物品種權自核准公告日起發生正式權利效力,但品種權申請案經公開後至核准公告前,法律另設有「臨時性保護」制度。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9條規定,品種權申請案公開後,如經申請人書面通知,仍於核准公告前繼續對該品種為商業上利用;或明知該品種權申請案已公開,仍繼續進行商業利用者,申請人於日後取得品種權後,得依法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因此,即使品種權尚在申請程序中,只要該申請案已經公開,從事繁殖、販售等商業利用前仍應審慎確認權利狀態,並建議事先取得申請人同意,以避免後續產生法律爭議。民眾可至農糧署「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https://pvr.afa.gov.tw/)查詢品種權申請、公開、核准及權利狀態等相關資訊。
五、侵害植物品種權可能有哪些法律責任?
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0條規定,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對侵害其品種權者,得請求排除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如侵害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品種權人並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未經合法授權擅自繁殖或販售受保護品種,不僅可能遭要求停止繁殖及銷售,也可能須負擔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六、植物品種權侵害鑑定
目前侵權鑑定方面,國內係以植物外表性狀為主,將原品種植株與被控侵權植株同時在田間及控制環境下種植,再依據各物種制定之性狀檢定表進行調查,以判斷是否為相同品種,但此方法常受環境干擾影響判斷,且鑑定方式耗時良久。相較之下,DNA指紋技術不受栽培環境與生長時期限制,為國際科學界公認的穩定技術。目前本場已開發4套鑑定組(共12組多型性分子標誌),可快速比對臺灣144個品種(系)的資料庫,鑑定準確率高且具成本效益,並已於2023年刊登於國際SCI期刊Journal of Food and Drug Analysis,其多重鑑別力達0.99以上,多重配對率僅5.34×10⁻¹⁴,證實為國際級的高可信度技術,可作為提升產品品質、防止偽劣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最佳工具。日本已採用DNA鑑定於茶樹侵權案例,臺灣亦將茶樹列為優先適用DNA技術的作物之一,未來有望作為品種侵權訴訟的重要科學依據。
七、目前本場已授權之種苗商
目前「臺茶22號」茶樹品種採專屬授權方式,授權予萬美園藝資材有限公司辦理茶苗繁殖及銷售。如有購買臺茶22號茶苗之需求,可洽邱淑惠小姐,聯絡電話:04-8834343、0919-809085。「臺茶25號」茶樹品種則採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予上旺茶苗辦理茶苗繁殖及銷售。民眾如有購買臺茶25號茶苗之需求,可洽蔡錦順先生,聯絡電話:0985-232898。為保障自身權益,購買本場具植物品種權之茶樹種苗時,請認明合法授權業者,並妥善保存相關購買及銷售三聯單憑證,以利日後查證。
目前「臺茶19號」及「臺茶20號」植物品種權非專屬授權案,已通過農業部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第31次會議審查,授權期限至品種權消滅日止(120年1月1日)。歡迎有意願之茶苗業者依本場相關規定提出授權申請,相關授權資訊及申請文件請至本場官網「技術公告」專區查詢(https://www.tbrs.gov.tw/index.php)。茶苗業者應於取得合法授權後,始得進行相關茶苗之繁殖及銷售,共同維護植物品種權及茶苗市場秩序。。
共同尊重育種成果,維護茶產業永續發展
茶樹新品種從雜交、選拔、試驗到命名推廣,通常須歷經多年研究與驗證,育種一個品種少則約18年,多則可達40幾年。每一個新品種的誕生,都凝聚育種人員長年於田間日曬雨淋、反覆觀察、選拔與試驗的心血。植物品種權制度之目的,在於保障育種者長期投入的研發成果,也讓新品種能在合法、有序的制度下推廣利用。本場呼籲民眾及相關業者,購買茶苗應認明合法來源;如有繁殖、販售或商業利用需求,應先確認品種權狀態及授權範圍。尊重植物品種權,就是支持育種創新,共同維護臺灣茶產業永續發展的重要一環。
知識樹分類
消費者知識庫 > 農業經濟與推廣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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