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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知識家
漁用油流用違規處分如何?
發問者:花園
發問日期:2010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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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用油流用違規處分如何?
本篇討論
7 則
高手級會員
吳國成 發表於 2024/11/22
違規處分的常見措施罰款:依據違規情節的嚴重性,處以高額罰金。 取消補助資格:違規者可能被取消未來申請漁用油的資格,影響其正常捕魚作業。 刑事處分:如果違規行為嚴重(例如涉及詐騙、偽造文件等),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包括拘役或監禁。 追回補助款:政府可能要求違規者返還已享有的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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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疄 發表於 2024/11/18
1.行政處分
漁船吊銷許可證:如果漁船被查明有重大流用油行為,可能被吊銷捕撈許可或作業執照。
罰款:根據《漁業法》第65條,違規行為可能導致高額罰金,通常根據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和流用油量而定。
取消補助資格:違規漁船可能被取消未來申請政府補助或免稅油的資格。
2.刑事責任
若涉及逃稅或偽造文件,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刑法》等法律,最高可判處數年有期徒刑或罰金。
若流用油行為牽涉非法交易,相關行為人可能面臨進一步的刑責。
漁船吊銷許可證:如果漁船被查明有重大流用油行為,可能被吊銷捕撈許可或作業執照。
罰款:根據《漁業法》第65條,違規行為可能導致高額罰金,通常根據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和流用油量而定。
取消補助資格:違規漁船可能被取消未來申請政府補助或免稅油的資格。
2.刑事責任
若涉及逃稅或偽造文件,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刑法》等法律,最高可判處數年有期徒刑或罰金。
若流用油行為牽涉非法交易,相關行為人可能面臨進一步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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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珈羽 發表於 2024/11/13
(一)漁船未經核准擅自抽離漁業動力優惠用油、販賣或將漁業動力優惠用油移作他用。
(二)以不實證件、資料申購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三)於河川流域、漁港區域埋設非法抽儲油管線、設施及設置,或以船舶(含漁船)違規充當儲油船,以輸送、存放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四)漁船加油站或辦理代購轉交漁業動力優惠用油之區漁會擅自(或協助)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二)以不實證件、資料申購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三)於河川流域、漁港區域埋設非法抽儲油管線、設施及設置,或以船舶(含漁船)違規充當儲油船,以輸送、存放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四)漁船加油站或辦理代購轉交漁業動力優惠用油之區漁會擅自(或協助)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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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1 發表於 2024/11/09
因漁船用油較陸用柴油便宜,為有效防杜漁船用油遭非法流用,持續執行下列工作 :1.自96年1月1日起調整為按航程紀錄器(VDR)所紀錄之「作業時數」核算優惠用油量,20噸以下採定額補貼方式 。
2.持續會同相關權責機關加強辦理查緝取締,並不定期會同檢警單位檢討及發動取締,起訴不法流用份子 。
2.持續會同相關權責機關加強辦理查緝取締,並不定期會同檢警單位檢討及發動取締,起訴不法流用份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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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苡涵 發表於 2024/11/07
「漁用油」是指政府提供給漁船專門用於捕魚作業的補助燃油,享有較低的稅率以減輕漁民經濟負擔。然而,如果將此補助油用於非漁業用途,例如工業或私人交通,則屬於違規行為,可能面臨法律處罰。
違規處分的常見措施
罰款:依據違規情節的嚴重性,處以高額罰金。
取消補助資格:違規者可能被取消未來申請漁用油的資格,影響其正常捕魚作業。
刑事處分:如果違規行為嚴重(例如涉及詐騙、偽造文件等),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包括拘役或監禁。
追回補助款:政府可能要求違規者返還已享有的補助金額。
相關法律
此類違規行為通常涉及稅務及補助條例的違反,各地區的漁業及稅務法規會規範漁用油的用途與違規處分。
違規處分的常見措施
罰款:依據違規情節的嚴重性,處以高額罰金。
取消補助資格:違規者可能被取消未來申請漁用油的資格,影響其正常捕魚作業。
刑事處分:如果違規行為嚴重(例如涉及詐騙、偽造文件等),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包括拘役或監禁。
追回補助款:政府可能要求違規者返還已享有的補助金額。
相關法律
此類違規行為通常涉及稅務及補助條例的違反,各地區的漁業及稅務法規會規範漁用油的用途與違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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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淞 發表於 2010/06/29
因漁船用油較陸用柴油便宜,為有效防杜漁船用油遭非法流用,持續執行下列工作 :1.自96年1月1日起調整為按航程紀錄器(VDR)所紀錄之「作業時數」核算優惠用油量,20噸以下採定額補貼方式 。
2.持續會同相關權責機關加強辦理查緝取締,並不定期會同檢警單位檢討及發動取締,起訴不法流用份子 。
2.持續會同相關權責機關加強辦理查緝取締,並不定期會同檢警單位檢討及發動取締,起訴不法流用份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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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八寶 發表於 2010/06/29
這應該是你從屏東縣政府農業處網站看來的吧
一、漁船油之管理依「台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漁船油須直接裝入漁船油槽,不得抽離該船,凡被查獲流用漁船油或未經核准擅自將船上漁船油抽離之漁船,依同辦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初犯者處收回漁船油配油手冊並停止申購漁船油九個月處分。另依違反「漁港法」第19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21條核處初犯者新台幣6萬元罰鍰。
二、被查獲1.販賣者2.移作他用(車專借駁裝他船,駁載他船油料,未經核准擅自抽,改變品質,無故在陸上存置)者3.經查獲漁船油槽油料存量無正當理由顯與油料耗用不相當者4.配置船員人數不足,或未配置漁撈作業機具,或配置之漁撈作業機具老舊不堪使用,或未備海上生活物資等,且停泊公共水域未從事漁撈作業者。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2月4日農授漁字第0941320023號令「涉案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案件處理流程及處分基準」核處。
三、無籍抽油船於港區非法抽油行為,違反「漁港法」第16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2條規定,初犯者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
四、由目前跡象顯示,仍無法完全根絕盜賣漁船油,並蔓延至河川區域,由東港逐漸擴散至林邊、枋寮其流用情事有油罐車或油駁船直接向漁船抽油,為求徹底解決,特邀各單位擴大執行查緝行動,為強力取締違規案件,於90年6月8日由主任秘書召集建設局、工務局、農業局、警察局、環保局、消防局等組成聯合查緝小組並納入「加強防杜漁船優惠用油流用行動計畫」查緝行動小組成員聯合查緝辦理,並由本府以90年6月14日90府農漁字第94928號公告:為維護東港—鹽埔漁港港區船筏停泊安全及環境衛生,未設籍(無照)船筏禁止進入該港;93年9月10日屏府工利字第09301688621號公告:本府為河川管理之需要,公告本縣東港鎮牛埔溪(後寮溪)區域排水東港漁港區(共和路最南端)上游河段,禁止停泊船筏,與91年2月6日屏府農漁字第0910021317號公告:為維護本縣漁港安全及環境衛生,公告本縣第三、四類漁港區域內,船舶進行抽油之行為需依法申請許可。
五、除漁船流用漁用油適用漁業法、漁港法相關規定外,其他違法之油品買賣,並由查緝行動小組成員加強取締。
一、漁船油之管理依「台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漁船油須直接裝入漁船油槽,不得抽離該船,凡被查獲流用漁船油或未經核准擅自將船上漁船油抽離之漁船,依同辦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初犯者處收回漁船油配油手冊並停止申購漁船油九個月處分。另依違反「漁港法」第19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21條核處初犯者新台幣6萬元罰鍰。
二、被查獲1.販賣者2.移作他用(車專借駁裝他船,駁載他船油料,未經核准擅自抽,改變品質,無故在陸上存置)者3.經查獲漁船油槽油料存量無正當理由顯與油料耗用不相當者4.配置船員人數不足,或未配置漁撈作業機具,或配置之漁撈作業機具老舊不堪使用,或未備海上生活物資等,且停泊公共水域未從事漁撈作業者。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2月4日農授漁字第0941320023號令「涉案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案件處理流程及處分基準」核處。
三、無籍抽油船於港區非法抽油行為,違反「漁港法」第16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2條規定,初犯者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
四、由目前跡象顯示,仍無法完全根絕盜賣漁船油,並蔓延至河川區域,由東港逐漸擴散至林邊、枋寮其流用情事有油罐車或油駁船直接向漁船抽油,為求徹底解決,特邀各單位擴大執行查緝行動,為強力取締違規案件,於90年6月8日由主任秘書召集建設局、工務局、農業局、警察局、環保局、消防局等組成聯合查緝小組並納入「加強防杜漁船優惠用油流用行動計畫」查緝行動小組成員聯合查緝辦理,並由本府以90年6月14日90府農漁字第94928號公告:為維護東港—鹽埔漁港港區船筏停泊安全及環境衛生,未設籍(無照)船筏禁止進入該港;93年9月10日屏府工利字第09301688621號公告:本府為河川管理之需要,公告本縣東港鎮牛埔溪(後寮溪)區域排水東港漁港區(共和路最南端)上游河段,禁止停泊船筏,與91年2月6日屏府農漁字第0910021317號公告:為維護本縣漁港安全及環境衛生,公告本縣第三、四類漁港區域內,船舶進行抽油之行為需依法申請許可。
五、除漁船流用漁用油適用漁業法、漁港法相關規定外,其他違法之油品買賣,並由查緝行動小組成員加強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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