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規觀點淺談新興作物進入我國保健食品市場之挑戰
摘 要
「明明大家都在吃,為什麼石蓮花不是食品原料?」、「為什麼櫻花醬不是食品?」、「五葉松食品能不能賣?」
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前述之石蓮花、櫻花,以及五葉松等,由於均非國人傳統食用之食品原料,且未經嚴謹之毒理試驗,證明其無食用安全之疑慮,因此,三者均未獲列於衛生署公告之可供食用原料表中。亦即,凡公開且未經衛署許可(或特許)而販售含前述非為食品原料成份之食用物者,即觸犯了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九條之規定,依法得處以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款(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總統明令修法/原為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款)。
但弔詭的是,如就保健食品發展的角度來看,也唯有開發出新的保健功效成份或產品本身即具有特殊性,新產品才有機會在市場上,掙得銷售冠軍賽的「參賽權」!! 試想,如果有個廠商告訴你:「嘿..您好,本公司有個甲殼素的新產品」,你一定馬上有個念頭:「甲殼素哪有什麼新產品,這根本是老套」;但是,如果你聽到的是:「本公司從生咖啡豆中萃取出的綠原酸,可以抑制糖份的吸收,輕輕鬆鬆讓您達到減重的效果」,多數人眼睛肯定會馬上為之一亮:咦,什麼叫生咖啡豆? 什麼又是綠原酸? 嗯…為什麼它可以抑制糖份的吸收? 效果好不好呢? 此雖乃『喜新厭舊』是也,但這正是台灣保健食品市場消費者習性的寫照。
然而,由於綠(生)咖啡豆目前並不被衛生署認可為「可供食品原料」,凡公開販售者,就有觸法的風險了。當然,花錢事小,商譽或投資的損失則是讓人較傷腦筋的。也因此,廠商在開發任何以新興作物(狹義指那些並未獲列在「可供食用原料表」的植物資材)為原料來源之新產品前,宜先參照衛署相關法規,或密切與衛署相關人員進行必要之溝通,以避免在未來,賠了夫人(產品無法公開在市場上販售)又折兵(需考慮是否需投入更多的資金與時間成本,來取得衛署之許可販售)。
不過話說回來,市場上仍不乏銷售成績歷久不衰的產品,人參、雞精等都是不錯的例子。『有效』,終究是保健食品新產品開發成功與否的保證,對新興作物亦然。套句消費者的話:「給我有效的產品,否則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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