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知識庫
植物資源取得與惠益分享的國際規範-結語
作者:郭華仁;謝銘洋;陳昭華;倪貴榮;李崇僖
公佈日期:98 年 08 月 19 日
結論
自從1968年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 (UPOV) 成立,以及美國專利局核准微生物 (1980:Diamond vs. Chakarabarty) 與植物 (1985:Ex parte Hibberd et al.) 的實用專利申請,生物資源的進一步研發逐漸可以轉化為私有財,因此引發所謂的種子戰爭。生物多樣性公約確立遺傳資源為國家主權後,遺傳資源的國際交流開始有法律的約束,然而除了「國際糧農植物遺傳資源條約」針對六十餘種農作物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外,目前僅能依「波昂準則」來行事,該準則要進一步升級為具法律效力的議定書,尚有一段時日;這個法規上的領域也還在發展當中。然而事關我國原生遺傳資源的主權能否鞏固,以及我國以後引用外國遺傳資源有無困難的兩大課題,因此在處理時必須謹慎。一方面,為了農業研究,針對國際糧農植物遺傳資源條約多邊系統內的作物資源,我們需要比照該條約的內涵來處理國內種原的外送--這些材料大部分不是源自我國;對於我國原生的植物資源,則宜比照波昂準則,設立事先告知同意與惠益分享協議的法制,並對種原出口進行適當的管制。另一方面,我國的農業過去引用許多外來遺傳資源,這樣的方式將來可能會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如何因應,避免國人觸法,甚至導致將來新農產品的出口不易,則需要加以注意。
知識樹分類
消費者知識庫 > 環境生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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