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知識庫
植物資源取得與惠益分享的國際規範
作者:郭華仁;謝銘洋;陳昭華;倪貴榮;李崇僖
公佈日期:98 年 08 月 19 日
農業與製藥產業的發展甚為仰賴植物遺傳資源。已開發國家常在資源豐富但技術較落後的國家進行生物探勘,所取得的種原經開發後以智財權加以保護,甚至於發生所謂生物剽竊事件,引起第三世界國家的不滿。成立於1992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乃將遺傳資源歸諸國家主權,擬取之者要事先告知資源所有國,並得到同意後才能進行蒐集,而對該材料進行商業開發,所得到的惠益需要與資源所有國分享。公約締約方在2002年通過尚未具法律效力的波昂準則;該準則針對遺傳資源的起源國家、提供者,以及遺傳資源的使用者,分別提出應有的責任,並對公約中所規定的事先告知同意、共同商定條件、與惠益分享有詳細的建議。為了避免生物多樣性公約/波昂準則因規範植物種原取得而導致農業改良的受限,聯合國於2001年通過具法律效力的國際糧農植物種源條約,並於2004年生效。此條約指定35種食用作物和29種飼料作物於多邊系統,條約締約方應對於其他締約方提供系統內種原的方便取得;條約對於如何達到方便取得,如何惠益分享等都有所規範。此外聯合國糧農組織與各植物園及組織也都已提出不具法律效力的植物遺傳資源採集與轉移的行為準則。目前討論的項目則為遺傳資源的認證制度。台灣是主權國家,植物資源豐富,而農業仰賴外國種原甚深,立法時應該平衡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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