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資源取得與惠益分享的國際規範-前言
前言
自從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通過後,國內逐漸提倡這個觀念,1994年中央研究院才舉辦「陸域生態與生物多樣性國際研討會」。同年開始我國也派人出席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相關會議。行政院永續會在1998年所召開的召開第四次會議中,農委會提交「出席生物多樣性第四次締約國大會報告」,並提出儘速推動「遺傳資源管理法」立法工作的建議 (林,1998)。
遺傳資源管理所涉及的範圍涵蓋相當廣,諸如資源分類調查、保育策略、原境保育、離境保育、與種原的蒐集、特性評估、保育技術、繁殖檢疫與分送、資訊管理、利用等,乃至於傳統生態知識、原住民慣習等社會人文學科領域等。這樣龐大的範疇,在各國的法規的設計上可分為兩類。其一是制定生物多樣性法規,涵蓋遺傳資源管理以及以外的事務,例如哥斯大黎加的Ley de Biodiversidad (Biodiversity Law, 1998)、秘魯的Ley de Diversidad Biológica (Biological Diversity Law, 2000) 與印度的Biological Diversity Act (2002);其二是制定取得遺傳資源的相關法規,如玻利維亞的Supreme Decree No. 24676 Regulating Decision 391 on the Common Regime for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1997)、巴西的Amapá State Law on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1997)、巴基斯坦的Draft Law on Access and Community Rights (2004草案) (以上參考GRAIN網站關於各國立法資訊:http://www.grain.org/brl/ )。
我國一方面引進大量的外國遺傳資源進行商業開發,特別是農業部門;另一方面因為地理環境的歧異度大,植物資源相當豐富,早已被外國免費開發利用,尚未能達到生物多樣性公約所揭櫫惠益分享的理想。在200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批准波昂準則,2004年「國際糧農植物種源條約」開始生效,植物遺傳資源的國際流通的實質規範已開始具有雛型之後,農委會也正積極進行相關的立法。本文的目的,主要就在介紹植物遺傳資源取得國際規範的內涵,一方面作為立法,以及各相關者瞭解法規內容時的參考;另一方面則希望國人在引進外國種原時,宜先瞭解相關的規範,以避免產生問題。不過伴隨著遺傳資源的規範,也會一併處理原住民對於該資源的傳統知識 (郭,2000;郭等,2005a、2005b)。但限於篇幅,因此擬不在本文討論。
知識樹分類
消費者知識庫 > 環境生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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