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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呼籲:食品中放置隻脫氧劑或乾燥劑應再標明該物質之『成分及危害處理方法』
作者:衛生署
公佈日期:94 年 06 月 02 日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另規定,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位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市售食品中放置之脫氧劑或乾燥劑等物質,一般僅標示『不可食用』之警語字樣,仍應標明其『成分及危害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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