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植物品種保護比較(張勝智)1.docx
兩岸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比較與概述
前言
近年來因兩岸三通直航與經貿開放,促使雙方交流熱絡,不論是在農產品或苗木貿易均有顯著成長。台灣種苗業者為能提升競爭力,並擴展全球市場,逐漸重視新品種的研發應用,品種保護觀念因而興起。因台灣優良農產品於大陸市場深受當地消費者喜愛,市場潛力無窮,但農民普遍缺乏品種權與智財權的觀念,導致我國優良品種於大陸地區被大量繁殖生產,嚴重傷害我國種苗產業發展。然而,植物品種權為屬地主義,須於當地國申請並經審核取得品種權證書後,才可主張權利,因此為保障台灣優良農產品在大陸的品種權利與銷售利益,須積極建立溝通管道,以促成陸方將我國優勢作物種類列入中國大陸作物品種權保護範圍,即為當前重要目標。 品種權保護制度發源於歐洲,主要為保障育種者智慧財產權而建立起相關的制度與法規,稱為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 UPOV)公約,該公約於1961年制定,正式施行時間為1968年。然而,因實施以來鑑於各國所提出品種權登記與申請案件日多,為能更有效保障育種者權益,UPOV遂先後於1972、1978及1991年三度針對該公約進行修訂,最新修訂之1991年公約並於1998年4 月正式實施。 我國為能與世界接軌與保障育種者的權益,自1988年12月5日起,公告「植物種苗法」發布與施行,為台灣對育種者育成新品種授予保障之起始,並於2005年我國政府根據UPOV 1991公約頒布「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並建立農委會各機關在品種保護上的橫向聯繫與合作,逐步建立起本國品種檢定體系,強化台灣農林育種發展與推廣品種保護觀念。目前中國大陸為臺灣重要的貿易夥伴,雖品種保護制度發展晚於我國,但近年來逐漸重視並建立制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推動植物品種權保護體系,以支持農林業發展。本文將介紹台灣與中國大陸品種權保護制度,以及近年來雙方進行制度調和與交流的概述。 臺灣品種保護概況 臺灣參考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1978年公約,於1988年制定實施「植物種苗法」,經實施多年後,參考UPOV 1991年版公約,修訂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使品種保護規範更為確實,目前植物品種保護制度之作物種類尚未進行全面開放,採公告制,所有公告作物需依照「植物新品種審議委員會暨再審查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作物之試驗檢定方法及性狀調查表與品種權授予等,均需審議委員會審核同意後,施行與公告。我國於1990年首度公告9種蔬菜種類,截至2013年止,已公告160種植物,分別為蔬菜作物計有55種、果樹作物有35種、花卉作物有60種、糧食及其他作物則有10種。品種保護與檢定制度在臺灣歷經多年施行,已逐步建立完整制度,納入品種權保護的作物種類逐年增加,呈現我國政府積極推動品種保護制度的用心。 大陸品種保護概況 中國為傳統農業大國,農業的發展歷史悠久,但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觀念起步較晚,但近20幾年中國經濟改善以及國際交流深化影響下,植物品種保護逐漸受到重視。中國大陸於1997年3月20日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於同年10月1日開始實施,開啟植物品種保護制度,並逐步訂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份及林業部份)」,培訓相關專業人才,並於1999年4月23日成功加入UPOV成為第39個入會之會員國。截至2012年中國農業部已公告八批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保護種類擴大為80個植物種屬,共受理10377件大陸境內外品種權申請案件。近幾年申請案件數顯著增加,未來可能更進一步擴大保護名錄、審定新的試驗檢定方法(測試指南)與保障品種權人的權益。在林業方面,大陸林業局亦根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區分負責範圍,由該局負責品種權受理、審查與授權,完成公告120個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受理申請案件達1084件。經多年發展,中國農業部與林業局亦逐步建立起明確的分工與合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完善大陸品種保護制度。 兩岸品種權保護制度調和與交流 近年來造成全球化的浪潮下,距離越近的區域往往越容易進行經濟貿易交流,兩岸因距離相近,語言與文化相似,互動更為頻繁,而農業部分相關性甚為緊密,其中品種間的流通快速,作物在不同區域進行大規模栽培生產與繁殖,導致盜取與誤用臺灣品種情況嚴重,為能確保台灣育種者權益,促進兩岸育成品種受到對等的保障,進而促成兩岸品種保護機構的交流與制度調和。因品種保護制度具屬地主義的特性,故不同國家制度協調更顯重要,但大陸與台灣在制度與保護作物種類差異甚大(表一),在品種保護制度方面,我國主要依據「UPOV 1991」年公約制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但大陸則採「UPOV 1978」年公約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兩國均採公告制,公告適用作物種類,因兩岸均採公告制,因此為擴及雙方各自重視的作物種類,經由協調有助於增列雙方同意公告之作物種類;在品種權審核主要機構,臺灣以農委會為主,大陸為農業部及林業局;在檢定案件方面,大陸多以農藝類之大田作物為主,林業植物亦不少,臺灣則以蝴蝶蘭等園藝作物為主。由此可知,兩岸在品種保護制度上有差異,如何進行雙邊協調與建立溝通平台,即為兩岸協商機制重要的一環。 我國為能強化種苗業者於中國推廣新品種時,受該地之品種保護,於2010年6月29日兩岸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後,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雙方書面通知確認後於同年9月12日生效,希望藉此能提高兩岸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雙方並於2010年9月21日於宜蘭召開兩岸第一次工作座談會,促成品種保護制度的交流,亦同意在各自公告的作物種類範疇,受理兩方品種權申請案件,並針對合作原則,設置品種權工作組進行協商。台灣工作小組成員包含農糧署、林試所與種苗場,陸方代表為農業部及國家林業局,藉由互相交流,與定期舉辦品種保護研討會,進行技術調和,建立具互信基礎的溝通管道,期許未來能擴大雙方品種保護合作。 表一、兩岸之品種保護制度的差異 制度差異 臺灣 大陸 依據的UPOV公約 1991年公約(因台灣非UPOV會員,故無需依照該公約規範開放所有作物之保護) 1978年公約(公告制,以經公告核准的檢定作物,作為申請作物種類) 品種權審核單位(區分為農業與林業兩類) 農委會 農業部 林業局 大宗品種申請作物 蝴蝶蘭及朵麗蝶蘭(園藝作物) 玉米及水稻(農藝作物) 法源依據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品種保護作物種類(統計至2013年) 總計160種 蔬菜作物55種、果樹作物35種、花卉作物60種、糧食及其他作物10種 總計80種 大田作物22種、蔬菜作物18種、果樹作物13種、觀賞植物20種、食用菌1種、牧草4種、其他植物2種 林業作物1種 林業作物120種 作物種類包含林木、木質藤木、木本觀賞花卉、竹、果樹(乾果部分)、木本油料類、飲料及木本藥材等 結論 品種改良為植物種苗的基礎,而健全品種權保護等相關制度,即為鼓勵新品種育研發促進種苗產業發展向外發展,因此運用品種權保護制度,保障育種者的權利,奠定我國農業發展的重要基石。隨著近年來兩岸經貿交流密切,臺灣與大陸品種權制度主權機關自2010年完成「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來,交流往來更為密切。中國大陸為傳統的農業大國,品種保護等智慧財產權的保障觀念與相關研究工作雖起步較晚,但因近年來的用心深耕,逐漸成為重要的品種育成大國,許多地方值得相互學習,期許兩岸持續加強植物品種保護的合作與交流,建立互信基礎,希望未來藉深入的互動,進一步維護我國於大陸農業市場上的品種優勢,有利於雙方農業發展的合作。
知識樹分類
消費者知識庫 > 農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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