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新聞稿 中華民國113年11月03日
茶改場重申茶葉保存期限並非規定只能標示2年
從源頭管理茶葉用藥及國產茶葉強制溯源制度保障消費者及茶農權益
關於113年11月3日台灣茶人范德光先生專欄內容,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簡稱茶改場)就文中所提之內容,重申以下說明。
茶改場表示,茶葉保存期限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簡稱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該法之權責機構為衛福部。依據食安法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有效日期」;另倘業者自願加註「保存期限」,且應與事實相符。
茶改場重申,茶葉為食品,故必須標示有效日期,然標示期限非報載所指只能標示2年,其依據衛福部食藥署111年11月24日函釋略以,食品之有效日期會受到所使用的原料、製造過程,以及運輸、儲存及販售環境等因素的影響,製造業者應依前述之個別情況,據以研訂有效日期,並應確認在此期限內產品無變質、腐敗及其他違反食安法規定之情事發生,並在此期限內負全責。
茶改場表示,為利國人辨識國產茶及確保消費權益,農業部自112 年1月1日起,規範國產茶應具備農糧產品追溯條碼(QR Code)、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標章之一,違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以遏止不實標示及保障在地茶產業發展。該場同時指出,為使消費者安心購買臺灣茶,亦從源頭強化農民用藥安全觀念,由農業部農糧署加強農藥殘留抽檢工作,以達警惕及矯正農民用藥習慣目的。
近年國產茶農藥殘留抽檢情形,為111年抽驗3,001件,合格2,987件,合格率95.3%;112年抽驗3,045件,合格3,022件,合格率99.2%;本(113)年截至10月底抽驗2,150件,合格2,124件,合格率98.7%。
茶改場強調,將賡續辦理國產茶稽查措施,保障消費者及茶農權益,也持續加強茶葉田間、集貨場及製茶廠等之農藥殘留檢驗,並辦理安全用藥、合理化施肥及產銷履歷等安全驗證宣導,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並提昇國產茶之品質及競爭力。
新聞聯絡人:
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 邱垂豐副場長 聯絡電話:03-4822059轉202
產業服務科 楊美珠科長 聯絡電話:03-4822059轉801
產業服務科 賴正南技佐 聯絡電話:03-4822059轉809
發布日期 113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