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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知識家
火鍋肉片、絞肉能檢驗出肉品是否經過冷凍嗎?是否需要標示解凍肉
發問者:陳*姐
發問日期:2025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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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1.假設冷藏肉塊需要切片(製作為火鍋肉片或絞肉),因為操作方便及切片美觀,先行放入冷凍(微凍)塑形,之後切片冷藏販售,請問此時,需要標示為解凍肉?
2.請問依照冷藏與冷凍解凍雞肉酵素活性檢驗方法裡面看到的"肉汁檢體"是取下約2-3 g肉 (1.5×1.5 cm),所以是否代表如果肉品面積小於1.5×1.5 cm就無法進行檢驗呢?
專家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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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級會員
農業達人 發表於 2025/06/24
您好
A1.
一、本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為落實市售冷凍(藏)及解凍豬肉及雞肉產品之標示,自103年5月起要求市售通路於販售雞肉及豬肉時,就冷藏肉及解凍肉應明顯標示及區隔,俾以揭露相關訊息,提供做為消費者選購之參據,合先敘明。
二、復查冷凍雞肉及豬肉應維持於-18℃以下,以復溫解凍方式置於冷藏或室溫之零售販賣環境下應標示「解凍肉」;冷藏雞肉及豬肉應維持-2℃~+7℃,並標示「冷藏肉」。另對於「解凍肉」及「冷藏肉」之販售櫃架也要求應明顯區隔,並就標示形式及標記(標籤)字體大小亦訂有相關規範,請各大通路及相關販售業者配合辦理。如有未標明者,驗證產品將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查處,非驗證產品則依消費者保護法查處;另以冷凍豬肉混充冷藏者,經檢測確認後,亦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就所詢問題,因無明述確切分切過程所涉冷凍、解凍、冷藏溫度及相關作業條件及販售通路,若有對非市售通路標示之疑慮,建請逕洽消費者保護基金會,聯絡電話:(02) 2700-1234。
A2. 依據本檢驗方法主要使用壓克力板搾肉汁器搾取肉汁檢體,其肉品面積需為1.5×1.5 cm之肉樣品,惟若使用油壓機(壓片機)搾取肉汁,即便肉品面積小於1.5×1.5 cm仍可進行檢驗,目前本部委託之檢驗單位使用油壓機(壓片機)搾取肉汁,故肉品面積小於1.5×1.5 cm仍可進行檢測。
農業部 家禽產業科
A1.
一、本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為落實市售冷凍(藏)及解凍豬肉及雞肉產品之標示,自103年5月起要求市售通路於販售雞肉及豬肉時,就冷藏肉及解凍肉應明顯標示及區隔,俾以揭露相關訊息,提供做為消費者選購之參據,合先敘明。
二、復查冷凍雞肉及豬肉應維持於-18℃以下,以復溫解凍方式置於冷藏或室溫之零售販賣環境下應標示「解凍肉」;冷藏雞肉及豬肉應維持-2℃~+7℃,並標示「冷藏肉」。另對於「解凍肉」及「冷藏肉」之販售櫃架也要求應明顯區隔,並就標示形式及標記(標籤)字體大小亦訂有相關規範,請各大通路及相關販售業者配合辦理。如有未標明者,驗證產品將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查處,非驗證產品則依消費者保護法查處;另以冷凍豬肉混充冷藏者,經檢測確認後,亦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就所詢問題,因無明述確切分切過程所涉冷凍、解凍、冷藏溫度及相關作業條件及販售通路,若有對非市售通路標示之疑慮,建請逕洽消費者保護基金會,聯絡電話:(02) 2700-1234。
A2. 依據本檢驗方法主要使用壓克力板搾肉汁器搾取肉汁檢體,其肉品面積需為1.5×1.5 cm之肉樣品,惟若使用油壓機(壓片機)搾取肉汁,即便肉品面積小於1.5×1.5 cm仍可進行檢驗,目前本部委託之檢驗單位使用油壓機(壓片機)搾取肉汁,故肉品面積小於1.5×1.5 cm仍可進行檢測。
農業部 家禽產業科
助手回覆
1 則

農豆豆助手
農豆豆助手
1、當肉品經過冷凍後再切片販售時,應該標示為解凍肉,以提醒消費者知道這些肉品曾經冷凍過。在包裝或標籤上清楚標示「解凍肉」,確保消費者了解產品的處理過程。
2. 不一定。即使肉品面積小於1.5×1.5 cm,仍然可以進行酵素活性檢驗,只要取得足夠的肉汁檢體即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取樣方式,確保能夠進行有效的酵素活性檢驗。
2. 不一定。即使肉品面積小於1.5×1.5 cm,仍然可以進行酵素活性檢驗,只要取得足夠的肉汁檢體即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取樣方式,確保能夠進行有效的酵素活性檢驗。
此回應為生成式AI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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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

達人級會員
lan Wang 發表於 2025/06/04
這應該要問衛服部食藥署喔~https://www.fda.gov.tw/TC/index.aspx
(1 人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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