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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知識家
怎樣的地屬於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發問者:余*捷
發問日期:2008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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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規上,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的使用有特別的規範嗎?
怎樣的地才屬於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是政府說是就是嗎?
還是有一些標準來制定的呢?
本篇討論
3 則
高手級會員
侯*州 發表於 2024/11/16
內政部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台內地字第三四二一三八號函發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農林字第六一五八三號
函發布
已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之縣(市),為加速山坡地範圍(以下
簡稱山坡地)內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辦理補註使用地類別特訂定
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查定單位」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辦理土地
可利用限度查定(以下簡稱查定)之主管機關;所稱「地政單位」
係指縣(市)政府地政科。
山坡地內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區之土地,於本要點實施前
尚未辦竣查定者,依左列規辦理:
(一)查定單位將查定成果交有關縣(市)政府辦理公告,並處理
異議案件完竣及辦理圖冊訂正後,由各該縣(市)政府水土
保持單位於一個月內將查定成果清冊一份送交地政單位,並
副知臺灣省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
(二)地政單位應於收到查定成果兩個月內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以下簡稱作業須知
)十(二)之規定,依其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
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三)地政單位辦理前項工作,如因筆數過多,得層報地政處酌予
延長。
山坡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縣(市)政府應訂定期限清查,並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區之土地,於本要點實施前已
辦竣查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地政單位應會同查定單位清查後,
依作業須知九、(二)說明(7)4.及其說明之規定,依查定結果補
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查定單位將已查定資料送交地政
單位,而地政單 位未依作業須知規定辦理者。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查定單位未將已辦竣查定之資料
送交地政單位者。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查定單位未將已辦竣查定之資料
送交地政單位者。
4 一宗土地部分經依法變更使用而辦理分割,查定單位未為重新
查定後將查定結果送交地政單位者。
(二)山坡地因事業主管機關報奉上級核定之計畫不需辦理查定者
,應請事業主管機關將有關資料送交地政單位,並副知地政
處。地政單位於收到資料後應依作業須知九(一)及(二)
說明(7)1.之規定,依核定計畫用途補註使用地類別。
(四)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區內「旱」、「林」、「原」
、「牧」地目以外其他地目之土地而無須辦理查定仍暫未編
定用地者,地政單位應依作業須知九(二)說明(7)5.之規
定,依其地目類別,使用現況或各該區之主要用地補註使用
地類別。但按土地使用現況補註者,以辦理土地使用編定(
劃定使用區未編定用地類別)前已有之使用現況為限。
(五)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內
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地政單位應依作業須知九(二)及其
說明之規定補註使用地類別。但按土地使用現況補註者,以
辦理土地使用編定(劃定使用區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已有
之使用現況為限。
依三、四、項辦理後,縣(市)政府應繕造土地使用地補註清冊一
式四份,除一份存查外,一份報省核備,一份送鄉鎮縣轄市區公所
,一份發送交地政事務所據以補註使用地類別於土地登記簿。補註
清冊奉准核備後,縣(市)政府應將補註使用地類別結果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查定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內將該年度計畫辦理查定之地段、估
計面積等資料副知地政單位,以為辦理補註作業預作準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農林字第六一五八三號
函發布
已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之縣(市),為加速山坡地範圍(以下
簡稱山坡地)內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辦理補註使用地類別特訂定
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查定單位」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辦理土地
可利用限度查定(以下簡稱查定)之主管機關;所稱「地政單位」
係指縣(市)政府地政科。
山坡地內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區之土地,於本要點實施前
尚未辦竣查定者,依左列規辦理:
(一)查定單位將查定成果交有關縣(市)政府辦理公告,並處理
異議案件完竣及辦理圖冊訂正後,由各該縣(市)政府水土
保持單位於一個月內將查定成果清冊一份送交地政單位,並
副知臺灣省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
(二)地政單位應於收到查定成果兩個月內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以下簡稱作業須知
)十(二)之規定,依其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
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三)地政單位辦理前項工作,如因筆數過多,得層報地政處酌予
延長。
山坡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縣(市)政府應訂定期限清查,並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區之土地,於本要點實施前已
辦竣查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地政單位應會同查定單位清查後,
依作業須知九、(二)說明(7)4.及其說明之規定,依查定結果補
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查定單位將已查定資料送交地政
單位,而地政單 位未依作業須知規定辦理者。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查定單位未將已辦竣查定之資料
送交地政單位者。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查定單位未將已辦竣查定之資料
送交地政單位者。
4 一宗土地部分經依法變更使用而辦理分割,查定單位未為重新
查定後將查定結果送交地政單位者。
(二)山坡地因事業主管機關報奉上級核定之計畫不需辦理查定者
,應請事業主管機關將有關資料送交地政單位,並副知地政
處。地政單位於收到資料後應依作業須知九(一)及(二)
說明(7)1.之規定,依核定計畫用途補註使用地類別。
(四)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區內「旱」、「林」、「原」
、「牧」地目以外其他地目之土地而無須辦理查定仍暫未編
定用地者,地政單位應依作業須知九(二)說明(7)5.之規
定,依其地目類別,使用現況或各該區之主要用地補註使用
地類別。但按土地使用現況補註者,以辦理土地使用編定(
劃定使用區未編定用地類別)前已有之使用現況為限。
(五)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內
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地政單位應依作業須知九(二)及其
說明之規定補註使用地類別。但按土地使用現況補註者,以
辦理土地使用編定(劃定使用區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已有
之使用現況為限。
依三、四、項辦理後,縣(市)政府應繕造土地使用地補註清冊一
式四份,除一份存查外,一份報省核備,一份送鄉鎮縣轄市區公所
,一份發送交地政事務所據以補註使用地類別於土地登記簿。補註
清冊奉准核備後,縣(市)政府應將補註使用地類別結果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查定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內將該年度計畫辦理查定之地段、估
計面積等資料副知地政單位,以為辦理補註作業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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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級會員
多水多 發表於 2024/11/09
詢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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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級會員
大振 發表於 2008/10/23
內政部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台內地字第三四二一三八號函發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農林字第六一五八三號
函發布
已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之縣(市),為加速山坡地範圍(以下
簡稱山坡地)內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辦理補註使用地類別特訂定
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查定單位」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辦理土地
可利用限度查定(以下簡稱查定)之主管機關;所稱「地政單位」
係指縣(市)政府地政科。
山坡地內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區之土地,於本要點實施前
尚未辦竣查定者,依左列規辦理:
(一)查定單位將查定成果交有關縣(市)政府辦理公告,並處理
異議案件完竣及辦理圖冊訂正後,由各該縣(市)政府水土
保持單位於一個月內將查定成果清冊一份送交地政單位,並
副知臺灣省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
(二)地政單位應於收到查定成果兩個月內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以下簡稱作業須知
)十(二)之規定,依其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
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三)地政單位辦理前項工作,如因筆數過多,得層報地政處酌予
延長。
山坡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縣(市)政府應訂定期限清查,並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區之土地,於本要點實施前已
辦竣查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地政單位應會同查定單位清查後,
依作業須知九、(二)說明(7)4.及其說明之規定,依查定結果補
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查定單位將已查定資料送交地政
單位,而地政單 位未依作業須知規定辦理者。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查定單位未將已辦竣查定之資料
送交地政單位者。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查定單位未將已辦竣查定之資料
送交地政單位者。
4 一宗土地部分經依法變更使用而辦理分割,查定單位未為重新
查定後將查定結果送交地政單位者。
(二)山坡地因事業主管機關報奉上級核定之計畫不需辦理查定者
,應請事業主管機關將有關資料送交地政單位,並副知地政
處。地政單位於收到資料後應依作業須知九(一)及(二)
說明(7)1.之規定,依核定計畫用途補註使用地類別。
(四)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區內「旱」、「林」、「原」
、「牧」地目以外其他地目之土地而無須辦理查定仍暫未編
定用地者,地政單位應依作業須知九(二)說明(7)5.之規
定,依其地目類別,使用現況或各該區之主要用地補註使用
地類別。但按土地使用現況補註者,以辦理土地使用編定(
劃定使用區未編定用地類別)前已有之使用現況為限。
(五)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內
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地政單位應依作業須知九(二)及其
說明之規定補註使用地類別。但按土地使用現況補註者,以
辦理土地使用編定(劃定使用區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已有
之使用現況為限。
依三、四、項辦理後,縣(市)政府應繕造土地使用地補註清冊一
式四份,除一份存查外,一份報省核備,一份送鄉鎮縣轄市區公所
,一份發送交地政事務所據以補註使用地類別於土地登記簿。補註
清冊奉准核備後,縣(市)政府應將補註使用地類別結果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查定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內將該年度計畫辦理查定之地段、估
計面積等資料副知地政單位,以為辦理補註作業預作準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農林字第六一五八三號
函發布
已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之縣(市),為加速山坡地範圍(以下
簡稱山坡地)內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辦理補註使用地類別特訂定
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查定單位」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辦理土地
可利用限度查定(以下簡稱查定)之主管機關;所稱「地政單位」
係指縣(市)政府地政科。
山坡地內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區之土地,於本要點實施前
尚未辦竣查定者,依左列規辦理:
(一)查定單位將查定成果交有關縣(市)政府辦理公告,並處理
異議案件完竣及辦理圖冊訂正後,由各該縣(市)政府水土
保持單位於一個月內將查定成果清冊一份送交地政單位,並
副知臺灣省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
(二)地政單位應於收到查定成果兩個月內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以下簡稱作業須知
)十(二)之規定,依其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
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三)地政單位辦理前項工作,如因筆數過多,得層報地政處酌予
延長。
山坡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縣(市)政府應訂定期限清查,並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區之土地,於本要點實施前已
辦竣查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地政單位應會同查定單位清查後,
依作業須知九、(二)說明(7)4.及其說明之規定,依查定結果補
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查定單位將已查定資料送交地政
單位,而地政單 位未依作業須知規定辦理者。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查定單位未將已辦竣查定之資料
送交地政單位者。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查定單位未將已辦竣查定之資料
送交地政單位者。
4 一宗土地部分經依法變更使用而辦理分割,查定單位未為重新
查定後將查定結果送交地政單位者。
(二)山坡地因事業主管機關報奉上級核定之計畫不需辦理查定者
,應請事業主管機關將有關資料送交地政單位,並副知地政
處。地政單位於收到資料後應依作業須知九(一)及(二)
說明(7)1.之規定,依核定計畫用途補註使用地類別。
(四)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或風景區內「旱」、「林」、「原」
、「牧」地目以外其他地目之土地而無須辦理查定仍暫未編
定用地者,地政單位應依作業須知九(二)說明(7)5.之規
定,依其地目類別,使用現況或各該區之主要用地補註使用
地類別。但按土地使用現況補註者,以辦理土地使用編定(
劃定使用區未編定用地類別)前已有之使用現況為限。
(五)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內
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地政單位應依作業須知九(二)及其
說明之規定補註使用地類別。但按土地使用現況補註者,以
辦理土地使用編定(劃定使用區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已有
之使用現況為限。
依三、四、項辦理後,縣(市)政府應繕造土地使用地補註清冊一
式四份,除一份存查外,一份報省核備,一份送鄉鎮縣轄市區公所
,一份發送交地政事務所據以補註使用地類別於土地登記簿。補註
清冊奉准核備後,縣(市)政府應將補註使用地類別結果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查定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內將該年度計畫辦理查定之地段、估
計面積等資料副知地政單位,以為辦理補註作業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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