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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知識家
農舍
發問者:小子
發問日期: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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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蓋農舍需要什麼條件
本篇討論
2 則
高手級會員
卓*衛 發表於 2011/11/02
不知道選後政策會不會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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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級會員
會誠 發表於 2011/10/21
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
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
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
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
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
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
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
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
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其申請面積
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第四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三、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第五條
起造人申請建築農舍,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基地面積、
建築面積、建蔽率、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
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
二、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
之一;及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第六條
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
板面積計算。但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
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予扣除。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
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九十。但於福建省金門縣,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
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 (二) 為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
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
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第七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
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
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
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
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
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
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
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
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
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
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其申請面積
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第四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三、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第五條
起造人申請建築農舍,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基地面積、
建築面積、建蔽率、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
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
二、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
之一;及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第六條
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
板面積計算。但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
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予扣除。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
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九十。但於福建省金門縣,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
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 (二) 為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
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
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第七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
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
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
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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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英 發表於 2011/11/02
意見內容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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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淞 發表於 2011/11/01
發表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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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園 發表於 2011/11/01
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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霓霓 發表於 2011/10/22
發言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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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級會員
ben 發表於 2011/10/21
好專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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