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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知識家
請教原生林木種子採集與輸出的相關法規
發問者:fierycloud
發問日期:201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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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原生林木種子採集與輸出的相關法規 有哪些是有限制的?
1.目前僅得知根據文化資產保護法公告的相關原生物種有限制
因此想請教是否有其他原生林木物種有相關的限制或禁止採集與輸出等行為
2.並請教若有其他物種受到相關限制 且種子或相關繁殖體是源於私人造林地之林木者 是否有相關的限制或禁止採集或繁殖與輸出規範?
問題補充
fierycloud 發表於 2013/05/22
PS. CITES物種的限制亦已得知
想了解的是是否有台灣法規上本身的相關限制與程序
想了解的是是否有台灣法規上本身的相關限制與程序
專家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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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級會員
農業達人 發表於 2013/06/28
您好:
一、森林法所稱森林及林地上(編定為林業用地)之林木種實,屬森林林產物之副產物。
二、公私有林之森林所有人如欲採取林木種子,應依森林法第45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等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採運許可證及查驗後,始得採取及運銷。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森林法第56條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三、如欲於國有林採取林木種子,則須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向該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申請專案核准採取,經該管理經營機關許可及通知繳交林產物價金後始得為之。倘未經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專案核准採取者,則屬竊取國有林林產物,依森林法第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依刑法規定論處。
四、另自然保護區系統(含自然保(護)留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與野生動物保護區)依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訂定管理事項,原則禁止區內野生植物之採集。
五、至於林木種子輸出規定,應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請逕洽農糧署洽詢。
林務局
一、森林法所稱森林及林地上(編定為林業用地)之林木種實,屬森林林產物之副產物。
二、公私有林之森林所有人如欲採取林木種子,應依森林法第45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等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採運許可證及查驗後,始得採取及運銷。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森林法第56條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三、如欲於國有林採取林木種子,則須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向該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申請專案核准採取,經該管理經營機關許可及通知繳交林產物價金後始得為之。倘未經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專案核准採取者,則屬竊取國有林林產物,依森林法第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依刑法規定論處。
四、另自然保護區系統(含自然保(護)留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與野生動物保護區)依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訂定管理事項,原則禁止區內野生植物之採集。
五、至於林木種子輸出規定,應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請逕洽農糧署洽詢。
林務局
本篇討論
3 則
進階級會員
呂素琴 發表於 2024/11/16
一、森林法所稱森林及林地上(編定為林業用地)之林木種實,屬森林林產物之副產物。
二、公私有林之森林所有人如欲採取林木種子,應依森林法第45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等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採運許可證及查驗後,始得採取及運銷。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森林法第56條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三、如欲於國有林採取林木種子,則須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向該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申請專案核准採取,經該管理經營機關許可及通知繳交林產物價金後始得為之。倘未經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專案核准採取者,則屬竊取國有林林產物,依森林法第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依刑法規定論處。
四、另自然保護區系統(含自然保(護)留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與野生動物保護區)依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訂定管理事項,原則禁止區內野生植物之採集。
五、至於林木種子輸出規定,應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請逕洽農糧署洽詢。
二、公私有林之森林所有人如欲採取林木種子,應依森林法第45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等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採運許可證及查驗後,始得採取及運銷。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森林法第56條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三、如欲於國有林採取林木種子,則須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向該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申請專案核准採取,經該管理經營機關許可及通知繳交林產物價金後始得為之。倘未經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專案核准採取者,則屬竊取國有林林產物,依森林法第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依刑法規定論處。
四、另自然保護區系統(含自然保(護)留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與野生動物保護區)依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訂定管理事項,原則禁止區內野生植物之採集。
五、至於林木種子輸出規定,應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請逕洽農糧署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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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級會員
好好英 發表於 2013/06/0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林木種子冷藏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農林試育
字第0九一000七七六七號令訂頒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林木種子冷藏庫(以下簡稱本種子庫)之種子蒐集、保存及利用,並健全種子庫之經營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種子庫蒐集與保存之種子以涵蓋國內重要林木樹種和珍稀樹種之種子為主,並包括少部分國外林木樹種之種子。
三、本種子庫重要工作為蒐集及長期保存重要及珍稀林木樹種之種子,並建立冷藏庫儲藏種子之資料庫。
四、本種子庫工作之範疇包括:
(一)蒐集臺灣原生針闊葉樹種種子,並經處理後加以保存。
(二)辦理林木種子鑑定技術之工作。
(三)建立及維護林木種子資訊系統,及辦理與「國家作物種原中心」資訊交換與作業連線之相關業務。
(四)辦理林木種子之國際合作研究。
五、本種子庫同意單位(或個人)提供各種優良種子儲藏,以增加種子組的數量,並將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名稱刊載於種子目錄內。原提供單位(或個人)贈予的種子,數量應在10 公升以下。
六、本要點所規範之對象以中長期儲藏之種子為限;對於只能短期儲藏之種子(二年內)將僅提供本所及本所各研究中心、其他研究機構及學術單位元等需要時之短暫儲藏使用,但保存期限到期時,經檢查種子已敗壞,由本種子庫逕行處理。
七、本種子庫所保存之材料非經本所種子庫同意不得分贈或交換。國外引進之種子應依農業委員會「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之規定完成檢疫程式。
八、本種子庫取得種子之途徑如左:
(一)因執行林木種源蒐集計畫,前往天然林、人工林、母樹林、植物園、國家公園、種子園、種源後裔試驗林或其他林地,採集所獲得之林木種子。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構及國內林業相關研究機構捐贈之林木種子。
(三)辦理引種及國際種子交換業務所獲得之林木種子。
(四)民間單位(或個人)捐贈,經本種子庫同意者。
九、本種子庫入庫規範:
(一)一般規定:
1·入庫儲藏之種子需經精選後具有足夠數量、高發芽率;因應研究需求,採自天然林或人工林之特定種子組,經本種子庫認可者不受此限。
2·種子進入本種子庫後,將分成兩份,一份作為長期保存,另一份作為中期保存。長期保存之目的係為種子之長期、永續之保存,此種材料原則上不拆封,不對外提供、交換或贈送,僅在需要時取樣進行發芽率檢測。中期保存之目的係為長期保存之備份,種子可供繁殖、分贈、交換和評估,並應定期進行種子發芽率檢測及種子更新。發芽率檢測結果,將做為是否需更新以及長期保存材料是否進行發芽率檢測之依據。
(二)數量及品質
入庫保存種子之數量及品質依左列標準辦理:
1·原始種子樣品應依左列標準辦理,並進行長期和中期保存:
(1)每一種子組數量20,000 粒以上,種子含水率為6±1﹪。
(2)種子純度高,發芽率依樹種而異,但不得低於60﹪。
(3)因種子具有特殊性(如來自稀有植物、遺傳上變異或生理上適應性等),經本種子庫認可者,不受前述各點限制。
2·長期保存標準:
(1)種子至少12,000 粒,種子含水率6±1﹪,儲藏溫度-20℃。
(2)種子純度高,發芽率依樹種而異,但不得低於60﹪。
(3)因種子具有特殊性(如來自稀有植物、遺傳上變異或生理上適應性等),經本種子庫認可者,不受前述各點限制。
3·中期保存標準:
(1)種子至少8,000 粒,種子含水率6±1﹪,儲藏溫度-20℃。
(2)種子純度高,發芽率依樹種而異,但不得低於60﹪。
(3)因種子具有特殊性(如來自稀有植物、遺傳上變異或生理上適應性等),經本種子庫認可者,不受前述各點限制。
(三)發芽率之檢測
1·種子發芽率檢測(中期儲藏),以每五年檢測一次為原則,最後一次發芽率檢測值,其發芽率乘以種子數之數值,低於1,500 粒者,應列入更新計畫範圍。
2·種源材料之歷次發芽率檢測值應詳為紀錄,以為建立種子活力曲線之資料,及擬定檢測計畫、時間之依據。
(四)其他規定
1·本種子庫現有庫房三間,分別為15℃(面積15.6 平方公尺)、5℃(面積24 平方公尺)和-20℃(面積12.6 平方公尺)。庫房門下班時間及假日皆加鎖,如遇特殊情況必需開門,應事先知會管理人員。
2·本種子庫嚴禁儲藏種子以外之物品,如生鮮肉類食品、有危險性藥品等。
十、種源相關資訊:
本種子庫為提高種子之利用效率,對保存之種子組,應將相關資料鍵入種子組資訊資統,並提供查詢使用。
(一)種子組基本資料之建檔
種子組相關的基本資料,如英文學名、俗名、採集日期、位置、緯度、經度、海拔高度、採樣株數、母樹狀態、及採集者姓名、機構等相關紀錄,由採集者就所有之資料盡量提供。若種子組提供者為台灣以外國家,應填具提供者之機構(若為個人則填入姓名)、國家、聯絡地址、種子組之學名及俗名。
(二)種子組特性資料:包括樹種或品種名稱及相關之特性調查評估資料,如母樹遺傳性狀、病蟲害抵抗性、種子生理特性等,種子組提供者就所有之資料盡量提供。
(三)本種子庫應填具之資料
1.庫存資料:包括永久碼、庫存碼、庫存位置、庫存數量及入庫時純度、含水率測定值、發芽率檢測值等詳細紀錄。
2.分贈資料:包括分贈單位、申請者姓名、日期、數量、樹種名稱。
3.各單位(或個人)提供之種源相關資料,由本種子庫代為建檔。資料建檔後將提供各相關單位使用。
十一、分贈
(一)凡可由商業上購得之種子組,本種子庫不予提供。
(二)本種子庫所保存之種子組,除特殊限制外,可無償提供全國各界從事研究用途者。
(三)國外單位要求分贈,除法令規定不得輸出或另有限制外,本種子庫將基於互惠之立場,無償提供真正從事科學研究者。
(四)種源之分贈由本種子庫報經本所所長或分層負責授權人核定後,由中期保存庫提供,種子數量限制400 粒以下。當中期保存庫之種子量低於最低要求1,500 粒時,該種子組之分贈工作應暫停。
十二、本要點若有不足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農林試育
字第0九一000七七六七號令訂頒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林木種子冷藏庫(以下簡稱本種子庫)之種子蒐集、保存及利用,並健全種子庫之經營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種子庫蒐集與保存之種子以涵蓋國內重要林木樹種和珍稀樹種之種子為主,並包括少部分國外林木樹種之種子。
三、本種子庫重要工作為蒐集及長期保存重要及珍稀林木樹種之種子,並建立冷藏庫儲藏種子之資料庫。
四、本種子庫工作之範疇包括:
(一)蒐集臺灣原生針闊葉樹種種子,並經處理後加以保存。
(二)辦理林木種子鑑定技術之工作。
(三)建立及維護林木種子資訊系統,及辦理與「國家作物種原中心」資訊交換與作業連線之相關業務。
(四)辦理林木種子之國際合作研究。
五、本種子庫同意單位(或個人)提供各種優良種子儲藏,以增加種子組的數量,並將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名稱刊載於種子目錄內。原提供單位(或個人)贈予的種子,數量應在10 公升以下。
六、本要點所規範之對象以中長期儲藏之種子為限;對於只能短期儲藏之種子(二年內)將僅提供本所及本所各研究中心、其他研究機構及學術單位元等需要時之短暫儲藏使用,但保存期限到期時,經檢查種子已敗壞,由本種子庫逕行處理。
七、本種子庫所保存之材料非經本所種子庫同意不得分贈或交換。國外引進之種子應依農業委員會「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之規定完成檢疫程式。
八、本種子庫取得種子之途徑如左:
(一)因執行林木種源蒐集計畫,前往天然林、人工林、母樹林、植物園、國家公園、種子園、種源後裔試驗林或其他林地,採集所獲得之林木種子。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構及國內林業相關研究機構捐贈之林木種子。
(三)辦理引種及國際種子交換業務所獲得之林木種子。
(四)民間單位(或個人)捐贈,經本種子庫同意者。
九、本種子庫入庫規範:
(一)一般規定:
1·入庫儲藏之種子需經精選後具有足夠數量、高發芽率;因應研究需求,採自天然林或人工林之特定種子組,經本種子庫認可者不受此限。
2·種子進入本種子庫後,將分成兩份,一份作為長期保存,另一份作為中期保存。長期保存之目的係為種子之長期、永續之保存,此種材料原則上不拆封,不對外提供、交換或贈送,僅在需要時取樣進行發芽率檢測。中期保存之目的係為長期保存之備份,種子可供繁殖、分贈、交換和評估,並應定期進行種子發芽率檢測及種子更新。發芽率檢測結果,將做為是否需更新以及長期保存材料是否進行發芽率檢測之依據。
(二)數量及品質
入庫保存種子之數量及品質依左列標準辦理:
1·原始種子樣品應依左列標準辦理,並進行長期和中期保存:
(1)每一種子組數量20,000 粒以上,種子含水率為6±1﹪。
(2)種子純度高,發芽率依樹種而異,但不得低於60﹪。
(3)因種子具有特殊性(如來自稀有植物、遺傳上變異或生理上適應性等),經本種子庫認可者,不受前述各點限制。
2·長期保存標準:
(1)種子至少12,000 粒,種子含水率6±1﹪,儲藏溫度-20℃。
(2)種子純度高,發芽率依樹種而異,但不得低於60﹪。
(3)因種子具有特殊性(如來自稀有植物、遺傳上變異或生理上適應性等),經本種子庫認可者,不受前述各點限制。
3·中期保存標準:
(1)種子至少8,000 粒,種子含水率6±1﹪,儲藏溫度-20℃。
(2)種子純度高,發芽率依樹種而異,但不得低於60﹪。
(3)因種子具有特殊性(如來自稀有植物、遺傳上變異或生理上適應性等),經本種子庫認可者,不受前述各點限制。
(三)發芽率之檢測
1·種子發芽率檢測(中期儲藏),以每五年檢測一次為原則,最後一次發芽率檢測值,其發芽率乘以種子數之數值,低於1,500 粒者,應列入更新計畫範圍。
2·種源材料之歷次發芽率檢測值應詳為紀錄,以為建立種子活力曲線之資料,及擬定檢測計畫、時間之依據。
(四)其他規定
1·本種子庫現有庫房三間,分別為15℃(面積15.6 平方公尺)、5℃(面積24 平方公尺)和-20℃(面積12.6 平方公尺)。庫房門下班時間及假日皆加鎖,如遇特殊情況必需開門,應事先知會管理人員。
2·本種子庫嚴禁儲藏種子以外之物品,如生鮮肉類食品、有危險性藥品等。
十、種源相關資訊:
本種子庫為提高種子之利用效率,對保存之種子組,應將相關資料鍵入種子組資訊資統,並提供查詢使用。
(一)種子組基本資料之建檔
種子組相關的基本資料,如英文學名、俗名、採集日期、位置、緯度、經度、海拔高度、採樣株數、母樹狀態、及採集者姓名、機構等相關紀錄,由採集者就所有之資料盡量提供。若種子組提供者為台灣以外國家,應填具提供者之機構(若為個人則填入姓名)、國家、聯絡地址、種子組之學名及俗名。
(二)種子組特性資料:包括樹種或品種名稱及相關之特性調查評估資料,如母樹遺傳性狀、病蟲害抵抗性、種子生理特性等,種子組提供者就所有之資料盡量提供。
(三)本種子庫應填具之資料
1.庫存資料:包括永久碼、庫存碼、庫存位置、庫存數量及入庫時純度、含水率測定值、發芽率檢測值等詳細紀錄。
2.分贈資料:包括分贈單位、申請者姓名、日期、數量、樹種名稱。
3.各單位(或個人)提供之種源相關資料,由本種子庫代為建檔。資料建檔後將提供各相關單位使用。
十一、分贈
(一)凡可由商業上購得之種子組,本種子庫不予提供。
(二)本種子庫所保存之種子組,除特殊限制外,可無償提供全國各界從事研究用途者。
(三)國外單位要求分贈,除法令規定不得輸出或另有限制外,本種子庫將基於互惠之立場,無償提供真正從事科學研究者。
(四)種源之分贈由本種子庫報經本所所長或分層負責授權人核定後,由中期保存庫提供,種子數量限制400 粒以下。當中期保存庫之種子量低於最低要求1,500 粒時,該種子組之分贈工作應暫停。
十二、本要點若有不足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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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級會員
演唱會 發表於 2013/05/30
相關規範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270051006600-0911129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270051006600-09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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