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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知識家
為什麼 有機肥料 都沒明確標示「次要&微量元素」
發問者:天玄
發問日期: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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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有機肥料 都沒明確標示「次要&微量元素」
多半都只有 氮-磷-鉀
施肥最怕的就是「肥害」
肥料管理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39
問題補充
天玄 發表於 2013/10/29
一、查「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第2條規定,肥料種類分為氮肥類、磷肥類、鉀肥類、次微量要素肥料類、有機質肥料類、複合肥料類、植物生長輔助劑類、微生物肥料類及其他肥料類,共九類。前項規格包括適用範圍、性狀、主成分、有害成分、限制事項或檢驗項目。
二、所詢有機質肥料沒標示次微量要素元素一節,依上開規定,有機質肥料與次微量要素肥料,分屬不同類,其適用範圍亦不同,應規範之性狀、主成分、有害成分、限制事項或檢驗項目亦各有不同所致。
那種回答真的很敷衍。叫人怎麼去選購使用。
二、所詢有機質肥料沒標示次微量要素元素一節,依上開規定,有機質肥料與次微量要素肥料,分屬不同類,其適用範圍亦不同,應規範之性狀、主成分、有害成分、限制事項或檢驗項目亦各有不同所致。
那種回答真的很敷衍。叫人怎麼去選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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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級會員
農業達人 發表於 2013/11/26
您好:
一、查肥料管理法第4條授權訂定「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
(一)有機質肥料類包括9個動植物渣粕肥料、3個堆肥及2個液態有機質肥料等14個有機質肥料。
(二)有機質肥料登記主成分有機質、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害成分砷、鎘、鉻、銅、汞、鎳、鉛及鋅等8大重金屬不得超過限量值,限制事項水分、pH值及碳氮比應在限量範圍內。
(三)有機質肥料係以各種動物、植物之有機質材料混合調配製成。農民施用有機質肥料,主要用於增加土有機質含量,改良土壤生物性及理化性質,改善農田地力。其中鈣、鎂、鐵、錳等次微量元素含量,主要為有機質肥料原料之背景值,含量並不穩定,未符合肥料主成分登記規格,無法登記。
二、「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其中次微量要素肥料類計有42個肥料品目,其中登記含硼、鉬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登記含銅、鋅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肥料含銅、鋅超量施用有毒害,造成土壤污染,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應依稀釋倍數稀釋至安全量使用」及「採收前一週,不得噴灑於食用部位」等警語。
三、植物生長需大量氮、磷、鉀三要素,尚需適量次微量要素,農田施用足量有機質肥料(每公頃2-4公噸)或將作物殘株翻耕,即可補充次微量要素,一般不必額外補充。農民可以採取土樣,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檢驗,依土壤肥力檢驗報告及施肥推薦量,施用適當肥料。或洽各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土壤肥料專家指導。
農糧署
一、查肥料管理法第4條授權訂定「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
(一)有機質肥料類包括9個動植物渣粕肥料、3個堆肥及2個液態有機質肥料等14個有機質肥料。
(二)有機質肥料登記主成分有機質、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有害成分砷、鎘、鉻、銅、汞、鎳、鉛及鋅等8大重金屬不得超過限量值,限制事項水分、pH值及碳氮比應在限量範圍內。
(三)有機質肥料係以各種動物、植物之有機質材料混合調配製成。農民施用有機質肥料,主要用於增加土有機質含量,改良土壤生物性及理化性質,改善農田地力。其中鈣、鎂、鐵、錳等次微量元素含量,主要為有機質肥料原料之背景值,含量並不穩定,未符合肥料主成分登記規格,無法登記。
二、「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其中次微量要素肥料類計有42個肥料品目,其中登記含硼、鉬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登記含銅、鋅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肥料含銅、鋅超量施用有毒害,造成土壤污染,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應依稀釋倍數稀釋至安全量使用」及「採收前一週,不得噴灑於食用部位」等警語。
三、植物生長需大量氮、磷、鉀三要素,尚需適量次微量要素,農田施用足量有機質肥料(每公頃2-4公噸)或將作物殘株翻耕,即可補充次微量要素,一般不必額外補充。農民可以採取土樣,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檢驗,依土壤肥力檢驗報告及施肥推薦量,施用適當肥料。或洽各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土壤肥料專家指導。
農糧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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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級會員
趴趴瓜 發表於 2013/11/25
依「肥料管理法」第4條 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又依「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規定,第11條
申請登記之肥料成分,應為該肥料之有效成分,並應與肥料說明書及肥料規格試驗報告相符。
申請登記之肥料成分為本會公告之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規定之主成分者,其含量應符合規定。
所以有機肥料因為法規沒有公告要標示一些次要&微量元素,所以供應商不用提供。
猜想有可能有機質肥料中的次微量元素含量不是為固定值,故無法明確登記而公告。故只以主要元素植物生長所需氮、磷、鉀三要素做標示。
又依「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規定,第11條
申請登記之肥料成分,應為該肥料之有效成分,並應與肥料說明書及肥料規格試驗報告相符。
申請登記之肥料成分為本會公告之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規定之主成分者,其含量應符合規定。
所以有機肥料因為法規沒有公告要標示一些次要&微量元素,所以供應商不用提供。
猜想有可能有機質肥料中的次微量元素含量不是為固定值,故無法明確登記而公告。故只以主要元素植物生長所需氮、磷、鉀三要素做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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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級會員
寫淞 發表於 2013/11/12
農委會於89.8.31訂定「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及「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特將「有機質肥料」之規格、品目編號、成份及限制等,刊登於下。唯下列何種有機質肥料合乎有機農業之規範,應以「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為準。
(本類肥料應標示原料名稱,如有使用事業廢棄物為原料者,應標示廢棄物名稱及其來源)
(一)植物渣粕肥料(品目編號5-01)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一種或二種以上渣粕(如大豆、花生、亞麻仁、米糠、菜籽等)為原料,經壓榨或萃取其油分後製成之渣粕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 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1
本品全氮含量應在 2.0 %以上,全磷酐含量應在 1.0 %以上,全氧化鉀含量應在 1.0 %以上。
3.1.2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4.2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二)副產植物質肥料(品目編號5-02)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植物質為原料的食品工業或醱酵工業等副產物製成之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 2O5 )、全氧化鉀( K2O )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如僅登記含有全氮者,其含量應在3.5%以上。
3.1.2
本品除登記含有全氮外,並另登記含有銨態氮(NH4-N)、全磷酐(P2O5)或全氧化鉀(K2O)者,其個別成分含量應在 1.0 %以上,且全氮及全磷酐合計含量,或全氮及全氧化鉀之合計含量,應在 5.0 %以上。
3.1.3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總鹽分含量不得超過 10.0 %。
4.2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4.3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三)魚廢物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3)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下雜魚、魚內臟或其他魚廢物,以泥炭或動、植物性材料吸著而製成之魚廢物加工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4.0 %以上,全磷酐(P2O5)含量應在 1.0 %以上。
3.1.3
本品如含有全氧化鉀(K2O),其含量達 1.0 %以上者應登記之。
3.1.4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及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4.2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四)動物廢渣肥料(品目編號5-04)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一種或二種以上動物廢渣(如魚渣、肉粕、獸肉骨、皮革、羽毛等)為原料,經煮沸、蒸煮、壓榨、乾燥、粉碎等而製成之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如僅登記含有全氮者,其含量應在 6.0 %以上。
3.1.3
本品如僅登記含有全磷酐者,其含量應在 23.0 %以上。
3.1.4
本品如登記同時含有全氮及全磷酐者,其全氮及全磷酐合計含量應在10.0%以上,且其個別成分含量應在 1.0 %以上。
3.1.5
本品如含有全氧化鉀,其含量達 1.0 %以上者應登記之。
3.1.5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4.2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五)副產動物質肥料(品目編號5-05)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動物質為原料的食品工業、纖維工業、製膠工業或製皮工業等副產物製成之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如僅登記含有全氮(N)者,全氮(N)含量應在6.0%以上。
3.1.3
本品除登記含有全氮外,並另登記含有全磷酐(P2O5)或全氧化鉀(K2O)者,全氮含量應在2.0%以上,全磷酐含量應在2.0%以上,全氧化鉀含量應在9.0%以上,且全氮及全磷酐之合計含量或全氮及全氧化鉀之合計含量,應在10.0%以上。
3.1.4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3.2
有害成分:
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砷(As)含量不得超過 0.005 %,汞(Hg)含量不得超 0.0002 %,鎘(Cd)含量不得超過0.0005 %,鉛(Pb)含量不得超過 0.015 %,銅(Cu)含量不得超過 0.01 %,鎳(Ni)含量不得超過 0.0025 %,鉻(Cr)含量不得超過 0.015 %,鋅(Zn)含量不得超過 0.05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4.2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六)乾燥菌體肥料(品目編號5-06)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食品工業、醱酵工業或紙漿工業之廢水,於活性污泥法淨化時所得之菌體,經加熱、乾燥而製成之乾燥菌體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如僅登記含有全氮(N)者,全氮含量應在 5.5 %以上。
3.1.3
本品除登記含有全氮外,並另登記含有全磷酐(P2O5)或全氧化鉀(K2O)者,其全氮含量應在 4.0 %以上,全磷酐、全氧化鉀含量應在 1.0 %以上, 3.2 有害成分: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砷(As)含量不得超過 0.005 %,汞(Hg)含量不得超 0.0002 %,鎘(Cd)含量不得超過0.0005%,鉛(Pb)含量不得超過0.015%,銅(Cu)含量不得超過 0.01%,鎳(Ni)含量不得超過 0.0025 %,鉻(Cr)含量不得超過 0.015 %,鋅(Zn)含量不得超過 0.05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必須經過作物毒害試驗證明無害者。
4.2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4.3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七)氮質海鳥糞肥料(品目編號5-07)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氮質海鳥糞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12.0 %以上,銨態氮(NH4-N)含量應在 1.0 % 以上,全磷酐( P2O5 )含量應在 8.0 %以上,檸檬酸銨溶性磷酐含量應在 4.0 %以上,全氧化鉀(K2O)含量應在 1.0 %以上。
3.1.3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八)禽畜糞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8)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家禽、畜糞混合硫酸等處理,而後用火力乾燥、或加壓蒸煮後乾燥、或用熱風乾燥,並粉碎之禽畜糞加工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2.5 %以上,全磷酐(P2O5)含量應在 2.5 %以上,全氧化鉀(K2O)含量應在 1.0 %以上。
3.1.3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3.2
有害成分:
3.2.1
本品以每含 1.0 %全氮量計,砷含量(以As表示)不超過 0.004 %。
3.2.2
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以乾基計),銅(Cu)不得超過 0.01 %,鋅(Zn)不得超過 0.05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4.2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4.3
本品水分含量應在 35.0 %以下。
(九)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5-09)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禽畜糞為主原料,添加稻殼、木屑、養菇廢包、花生殼、蔗渣等農業廢棄物為副原料,經過充分醱酵腐熟,且未混入化學肥料或礦物所製成之堆肥。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有機質含量應在 40 %以上(以乾基計)。
3.1.2
本品全氮含量應在 0.6 %以上,全磷酐含量(P2O5)應在 0.3 %以上,全氧化鉀含量(K2O)應在 0.3 %以上,且全氮含量不得超過 3.0 %,全磷酐含量不得超過 6.0 %,全氧化鉀含量不得超過 5.0 %。
3.2
有害成分: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銅(Cu)含量不得超過 0.01 %,鋅(Zn)含量不得超過 0.08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水分應在 35 %以下,其包裝標示並應加註水分含量。
4.2
本品碳氮比(C/N)應在 20 以下。
4.3
本品應標示 pH 值。
4.4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等。
4.5
添加渣粕、魚粉、肉骨粉、炭化稻殼、泥炭等肥料或添加土壤改良物料者,不得登記本品目,應列入雜項堆肥。
(十)垃圾堆肥(品目編號5-10)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利用垃圾中之有機質物料,經物理及醱酵處理而成之堆肥,不包含工業垃圾(廢棄物)、污泥等。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本品下列各項成分含量均以乾基計算。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有機質含量應在 40 %以上。
3.1.2
本品全氮含量應在 0.8 %以上,全磷酐含量(P2O5)應在 0.6 %以上,全氧化鉀含量(K2O)應在 0.6 %以上。
3.2
有害成分: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砷(As)含量不得超過 0.005 %,汞(Hg)含量不得超 0.0002 %,鎘(Cd)含量不得超過 0.0005 %,鉛(Pb)含量不得超過0.015%,銅(Cu)含量不得超過 0.01 %,鎳(Ni)含量不得超過 0.0025 %,鉻(Cr)含量不得超過 0.015 %,鋅(Zn)含量不得超過 0.05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腐植度應在 30 %以上。 腐植度= x 100
4.2
本品水分應在 25 %以下,其包裝標示並應加註水分含量。
4.3
本品碳氮比(C/N)應在 20 以下。
4.4
本品pH值應在 6.0~7.5。
4.5
本品灰分以乾基計應在 60 %以下。
4.6
本品使用於培養時,不得有下列活性物存在:誘發病蟲害之病菌、蟲卵及能發芽種子。
4.7
本品不純潔物如玻璃、石器、陶器片、塑膠及金屬類等難分解物,大小不得超過 0.4 公分,總含量不得超過 3 %。
4.8
本品必須經過作物毒害試驗證明無害者。
4.9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等。
4.10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十一)雜項堆肥(品目編號5-11)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禽畜糞堆肥及垃圾堆肥以外之堆肥,且未混入化學肥料或礦物所製成者。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有機質含量應在 50 %以上(以乾基計)。
3.1.2
本品全氮含量應在 0.6 %以上,全磷酐含量(P2O5)應在 0.3 %以上,全氧化鉀含量(K2O)應在 0.3 %以上。
3.2
有害成分: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銅(Cu)含量不得超過 0.01 %,鋅(Zn)含量不得超過 0.08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水分應在 40 %以下,其包裝標示並應加註水分含量。
4.2
本品碳氮比(C/N)應在20以下。
4.3
本品應標示pH值。
4.5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等。
(十二)混合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2)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未添加化學肥料或礦物之植物渣粕肥料、動物廢渣肥料、魚廢物加工肥料、副產動(植)物質肥料等有機質肥料混合而成之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全氮(N)及全磷昞(P2O5),或全氮及全氧化鉀(K2O)之合計含量應在 6.0 %以上;其個別成分含量應在 1.0 %以上。
3.1.3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3.2
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 1.0 %全氮量計,砷含量(以As表示) 不得超過 0.01 %,鎘含量(以Cd表示)不得超過0.00008 %。
4.
限制事項: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等。
(十三)雜項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3)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利用有機材料混入化學肥料或礦物所製成之有機質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有機質含量應在 40 % 以上(以乾基計)。
3.1.3
本品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之一要素或二要素以上之合計量應在 5.0 %以上,或水溶性(或檸檬酸溶性)氧化鎂、鹽酸溶性氧化鈣、鹽酸溶性氧化矽之二要素以上之合計量應在 20.0 %以上。
3.1.3
本品如含有全氮或全磷酐,其含量 0.3 %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全氧化鉀,其含量 0.2 %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氧化鎂、氧化鈣或氧化矽,其含量 1.0 %以上者應登記之。
3.2
有害成分:
3.2.1
本品每含 1.0 %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之合計量計,其鎘含量(以Cd表示)不得超過 0.000075 %,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 0.002 %。
3.2.2
本品每含 1.0 %氧化鎂、氧化鈣或氧化矽最大成分合計量計,其亞硝酸含量(以HNO2表示)不得超過0.04 %,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 0.004 %,鎳含量(以Ni表示)不得超過 0.01 %,鈦含量(以Ti表示)不得超過0.04 %,鉻含量(以Cr表示)不得超過 0.1 %。
3.2.3
本品銅(以Cu表示)含量不得超過 0.01 %,鋅(以Zn表示)含量不得超過 0.08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等合計含量超過 15.0 %者,屬複合肥料範圍,不得登記本品目。
4.2
本品之水分含量應在 35 %以下,包裝標示並應加註水分含量。
(十四)雜項有機液肥(品目編號5-14)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利用各種有機質材料,添加水或化學肥料或礦物,經醱酵作用而製成之有機液肥。
2.
性狀:本品為液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及全氧化鉀(K2O)含量。
3.1.2
本品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之一要素或二要素以上之合計量應在 5.0 %以上。
3.1.3
本品如含有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其含量0.2%以上者應登記之。
3.1.4
本品如含有水溶性氧化鈣,其含量 1.0 %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水溶性氧化鎂,其含量 1.0 %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水溶性錳,其含量 0.50 %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水溶性硼,其含量 0.10 %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水溶性鋅,其含量 0.10 %以上者應登記之。
3.1.5
本品得登記有機氮含量。
3.2
有害成分:
3.2.1
本品氯化鈉含量不得超過 5.0 %。
3.2.2
本品每含 1.0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之合計量計,其鎘含量(以Cd表示)不得超過 0.000075 %,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 0.002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等合計含量超過 10.0 %者,屬複合肥料範圍,不得登記本品目。
4.2
本品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資料來源:
農委會,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農糧字第八九○○二○八一○號令公布
(本類肥料應標示原料名稱,如有使用事業廢棄物為原料者,應標示廢棄物名稱及其來源)
(一)植物渣粕肥料(品目編號5-01)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一種或二種以上渣粕(如大豆、花生、亞麻仁、米糠、菜籽等)為原料,經壓榨或萃取其油分後製成之渣粕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 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1
本品全氮含量應在 2.0 %以上,全磷酐含量應在 1.0 %以上,全氧化鉀含量應在 1.0 %以上。
3.1.2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4.2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二)副產植物質肥料(品目編號5-02)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植物質為原料的食品工業或醱酵工業等副產物製成之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 2O5 )、全氧化鉀( K2O )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如僅登記含有全氮者,其含量應在3.5%以上。
3.1.2
本品除登記含有全氮外,並另登記含有銨態氮(NH4-N)、全磷酐(P2O5)或全氧化鉀(K2O)者,其個別成分含量應在 1.0 %以上,且全氮及全磷酐合計含量,或全氮及全氧化鉀之合計含量,應在 5.0 %以上。
3.1.3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總鹽分含量不得超過 10.0 %。
4.2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4.3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三)魚廢物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3)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下雜魚、魚內臟或其他魚廢物,以泥炭或動、植物性材料吸著而製成之魚廢物加工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4.0 %以上,全磷酐(P2O5)含量應在 1.0 %以上。
3.1.3
本品如含有全氧化鉀(K2O),其含量達 1.0 %以上者應登記之。
3.1.4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及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4.2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四)動物廢渣肥料(品目編號5-04)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一種或二種以上動物廢渣(如魚渣、肉粕、獸肉骨、皮革、羽毛等)為原料,經煮沸、蒸煮、壓榨、乾燥、粉碎等而製成之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如僅登記含有全氮者,其含量應在 6.0 %以上。
3.1.3
本品如僅登記含有全磷酐者,其含量應在 23.0 %以上。
3.1.4
本品如登記同時含有全氮及全磷酐者,其全氮及全磷酐合計含量應在10.0%以上,且其個別成分含量應在 1.0 %以上。
3.1.5
本品如含有全氧化鉀,其含量達 1.0 %以上者應登記之。
3.1.5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4.2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五)副產動物質肥料(品目編號5-05)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動物質為原料的食品工業、纖維工業、製膠工業或製皮工業等副產物製成之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如僅登記含有全氮(N)者,全氮(N)含量應在6.0%以上。
3.1.3
本品除登記含有全氮外,並另登記含有全磷酐(P2O5)或全氧化鉀(K2O)者,全氮含量應在2.0%以上,全磷酐含量應在2.0%以上,全氧化鉀含量應在9.0%以上,且全氮及全磷酐之合計含量或全氮及全氧化鉀之合計含量,應在10.0%以上。
3.1.4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3.2
有害成分:
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砷(As)含量不得超過 0.005 %,汞(Hg)含量不得超 0.0002 %,鎘(Cd)含量不得超過0.0005 %,鉛(Pb)含量不得超過 0.015 %,銅(Cu)含量不得超過 0.01 %,鎳(Ni)含量不得超過 0.0025 %,鉻(Cr)含量不得超過 0.015 %,鋅(Zn)含量不得超過 0.05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4.2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六)乾燥菌體肥料(品目編號5-06)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食品工業、醱酵工業或紙漿工業之廢水,於活性污泥法淨化時所得之菌體,經加熱、乾燥而製成之乾燥菌體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如僅登記含有全氮(N)者,全氮含量應在 5.5 %以上。
3.1.3
本品除登記含有全氮外,並另登記含有全磷酐(P2O5)或全氧化鉀(K2O)者,其全氮含量應在 4.0 %以上,全磷酐、全氧化鉀含量應在 1.0 %以上, 3.2 有害成分: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砷(As)含量不得超過 0.005 %,汞(Hg)含量不得超 0.0002 %,鎘(Cd)含量不得超過0.0005%,鉛(Pb)含量不得超過0.015%,銅(Cu)含量不得超過 0.01%,鎳(Ni)含量不得超過 0.0025 %,鉻(Cr)含量不得超過 0.015 %,鋅(Zn)含量不得超過 0.05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必須經過作物毒害試驗證明無害者。
4.2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4.3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七)氮質海鳥糞肥料(品目編號5-07)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氮質海鳥糞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12.0 %以上,銨態氮(NH4-N)含量應在 1.0 % 以上,全磷酐( P2O5 )含量應在 8.0 %以上,檸檬酸銨溶性磷酐含量應在 4.0 %以上,全氧化鉀(K2O)含量應在 1.0 %以上。
3.1.3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八)禽畜糞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8)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家禽、畜糞混合硫酸等處理,而後用火力乾燥、或加壓蒸煮後乾燥、或用熱風乾燥,並粉碎之禽畜糞加工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2.5 %以上,全磷酐(P2O5)含量應在 2.5 %以上,全氧化鉀(K2O)含量應在 1.0 %以上。
3.1.3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3.2
有害成分:
3.2.1
本品以每含 1.0 %全氮量計,砷含量(以As表示)不超過 0.004 %。
3.2.2
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以乾基計),銅(Cu)不得超過 0.01 %,鋅(Zn)不得超過 0.05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或其他有機質肥料。
4.2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4.3
本品水分含量應在 35.0 %以下。
(九)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5-09)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禽畜糞為主原料,添加稻殼、木屑、養菇廢包、花生殼、蔗渣等農業廢棄物為副原料,經過充分醱酵腐熟,且未混入化學肥料或礦物所製成之堆肥。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有機質含量應在 40 %以上(以乾基計)。
3.1.2
本品全氮含量應在 0.6 %以上,全磷酐含量(P2O5)應在 0.3 %以上,全氧化鉀含量(K2O)應在 0.3 %以上,且全氮含量不得超過 3.0 %,全磷酐含量不得超過 6.0 %,全氧化鉀含量不得超過 5.0 %。
3.2
有害成分: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銅(Cu)含量不得超過 0.01 %,鋅(Zn)含量不得超過 0.08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水分應在 35 %以下,其包裝標示並應加註水分含量。
4.2
本品碳氮比(C/N)應在 20 以下。
4.3
本品應標示 pH 值。
4.4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等。
4.5
添加渣粕、魚粉、肉骨粉、炭化稻殼、泥炭等肥料或添加土壤改良物料者,不得登記本品目,應列入雜項堆肥。
(十)垃圾堆肥(品目編號5-10)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利用垃圾中之有機質物料,經物理及醱酵處理而成之堆肥,不包含工業垃圾(廢棄物)、污泥等。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本品下列各項成分含量均以乾基計算。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有機質含量應在 40 %以上。
3.1.2
本品全氮含量應在 0.8 %以上,全磷酐含量(P2O5)應在 0.6 %以上,全氧化鉀含量(K2O)應在 0.6 %以上。
3.2
有害成分: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砷(As)含量不得超過 0.005 %,汞(Hg)含量不得超 0.0002 %,鎘(Cd)含量不得超過 0.0005 %,鉛(Pb)含量不得超過0.015%,銅(Cu)含量不得超過 0.01 %,鎳(Ni)含量不得超過 0.0025 %,鉻(Cr)含量不得超過 0.015 %,鋅(Zn)含量不得超過 0.05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腐植度應在 30 %以上。 腐植度= x 100
4.2
本品水分應在 25 %以下,其包裝標示並應加註水分含量。
4.3
本品碳氮比(C/N)應在 20 以下。
4.4
本品pH值應在 6.0~7.5。
4.5
本品灰分以乾基計應在 60 %以下。
4.6
本品使用於培養時,不得有下列活性物存在:誘發病蟲害之病菌、蟲卵及能發芽種子。
4.7
本品不純潔物如玻璃、石器、陶器片、塑膠及金屬類等難分解物,大小不得超過 0.4 公分,總含量不得超過 3 %。
4.8
本品必須經過作物毒害試驗證明無害者。
4.9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等。
4.10
本品氮含量超過 10 %以上者,不得登記本品目。
(十一)雜項堆肥(品目編號5-11)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禽畜糞堆肥及垃圾堆肥以外之堆肥,且未混入化學肥料或礦物所製成者。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有機質含量應在 50 %以上(以乾基計)。
3.1.2
本品全氮含量應在 0.6 %以上,全磷酐含量(P2O5)應在 0.3 %以上,全氧化鉀含量(K2O)應在 0.3 %以上。
3.2
有害成分:本品所含之重金屬量,銅(Cu)含量不得超過 0.01 %,鋅(Zn)含量不得超過 0.08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水分應在 40 %以下,其包裝標示並應加註水分含量。
4.2
本品碳氮比(C/N)應在20以下。
4.3
本品應標示pH值。
4.5
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等。
(十二)混合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2)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未添加化學肥料或礦物之植物渣粕肥料、動物廢渣肥料、魚廢物加工肥料、副產動(植)物質肥料等有機質肥料混合而成之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全氮(N)及全磷昞(P2O5),或全氮及全氧化鉀(K2O)之合計含量應在 6.0 %以上;其個別成分含量應在 1.0 %以上。
3.1.3
本品如登記含有有機質者,其含量以全量計之。
3.2
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 1.0 %全氮量計,砷含量(以As表示) 不得超過 0.01 %,鎘含量(以Cd表示)不得超過0.00008 %。
4.
限制事項:本品不得混入化學肥料、礦物等。
(十三)雜項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3)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利用有機材料混入化學肥料或礦物所製成之有機質肥料。
2.
性狀:本品為固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全氧化鉀(K2O)及有機質含量。
3.1.2
本品有機質含量應在 40 % 以上(以乾基計)。
3.1.3
本品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之一要素或二要素以上之合計量應在 5.0 %以上,或水溶性(或檸檬酸溶性)氧化鎂、鹽酸溶性氧化鈣、鹽酸溶性氧化矽之二要素以上之合計量應在 20.0 %以上。
3.1.3
本品如含有全氮或全磷酐,其含量 0.3 %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全氧化鉀,其含量 0.2 %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氧化鎂、氧化鈣或氧化矽,其含量 1.0 %以上者應登記之。
3.2
有害成分:
3.2.1
本品每含 1.0 %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之合計量計,其鎘含量(以Cd表示)不得超過 0.000075 %,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 0.002 %。
3.2.2
本品每含 1.0 %氧化鎂、氧化鈣或氧化矽最大成分合計量計,其亞硝酸含量(以HNO2表示)不得超過0.04 %,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 0.004 %,鎳含量(以Ni表示)不得超過 0.01 %,鈦含量(以Ti表示)不得超過0.04 %,鉻含量(以Cr表示)不得超過 0.1 %。
3.2.3
本品銅(以Cu表示)含量不得超過 0.01 %,鋅(以Zn表示)含量不得超過 0.08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等合計含量超過 15.0 %者,屬複合肥料範圍,不得登記本品目。
4.2
本品之水分含量應在 35 %以下,包裝標示並應加註水分含量。
(十四)雜項有機液肥(品目編號5-14)
1.
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利用各種有機質材料,添加水或化學肥料或礦物,經醱酵作用而製成之有機液肥。
2.
性狀:本品為液態。
3.
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應檢驗全氮(N)、全磷酐(P2O5)及全氧化鉀(K2O)含量。
3.1.2
本品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之一要素或二要素以上之合計量應在 5.0 %以上。
3.1.3
本品如含有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其含量0.2%以上者應登記之。
3.1.4
本品如含有水溶性氧化鈣,其含量 1.0 %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水溶性氧化鎂,其含量 1.0 %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水溶性錳,其含量 0.50 %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水溶性硼,其含量 0.10 %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水溶性鋅,其含量 0.10 %以上者應登記之。
3.1.5
本品得登記有機氮含量。
3.2
有害成分:
3.2.1
本品氯化鈉含量不得超過 5.0 %。
3.2.2
本品每含 1.0 %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之合計量計,其鎘含量(以Cd表示)不得超過 0.000075 %,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 0.002 %。
4.
限制事項:
4.1
本品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等合計含量超過 10.0 %者,屬複合肥料範圍,不得登記本品目。
4.2
本品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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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農糧字第八九○○二○八一○號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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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子 發表於 2013/10/25
之前上課的時候老師有說氮磷鉀是肥料的三要素,這三種也是植物生長過程中吸收量較多的肥份所以有機肥料才會標示這三種..
而肥料的大量生產中如果他的檢測儀器的準確度跟微量元素的誤差值差不多
我想肥料廠商應該不會標示..免得有標示不確實..至於為什麼沒有次要元素可能就要再看看了!!==>純屬個人意見
而肥料的大量生產中如果他的檢測儀器的準確度跟微量元素的誤差值差不多
我想肥料廠商應該不會標示..免得有標示不確實..至於為什麼沒有次要元素可能就要再看看了!!==>純屬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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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頭 發表於 2013/10/24
五、肥料標示︰指依本法規定,在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用以記載 肥料名稱、登記成分、用法、用量或其他有關事項之文字、圖案或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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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y 發表於 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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