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鰻魚資源得以永續,依「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111年2月25日修正),自112年起,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止,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另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114年度鰻苗捕撈漁期,於115年2月28日結束,115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為期8個月,禁止捕撈鰻苗,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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