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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知識家
農地使用法規問題?
發問者:buck
發問日期: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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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農地若違規使用會有那些罰則?
本篇討論
3 則
達人級會員
健康 發表於 2012/11/21
何謂「農業使用」?農地如果未作農業使用,會有那些不利情事?
文 / 劉孟錦律師 【台灣法律網】
A:
(一)所謂「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二)農地如果未作農業使用,會有下列不利情事:
1.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不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
2.如果是耕地而未作農業使用者,除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
3.農業用地(含耕地、非耕地)未作農業使用,於移轉與自然人時,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
4.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法申請免徵遺產稅及享受免徵田賦十年之優惠(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
5.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縱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繼承人,仍無法申請免徵贈與稅及享受免徵田賦十年之優惠(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6.農業用地如為都市土地,而未作農業使用者,應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管制規定,加強稽查是否違規使用,如有違規使用,應通知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處罰(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十二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7.農業用地如為非都市土地,而未作農業使用者,應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加強稽查是否違規使用,如有違規使用,應通知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處罰(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197,&job_id=26300&article_category_id=399&article_id=11802
文 / 劉孟錦律師 【台灣法律網】
A:
(一)所謂「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二)農地如果未作農業使用,會有下列不利情事:
1.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不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
2.如果是耕地而未作農業使用者,除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
3.農業用地(含耕地、非耕地)未作農業使用,於移轉與自然人時,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
4.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法申請免徵遺產稅及享受免徵田賦十年之優惠(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
5.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縱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繼承人,仍無法申請免徵贈與稅及享受免徵田賦十年之優惠(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6.農業用地如為都市土地,而未作農業使用者,應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管制規定,加強稽查是否違規使用,如有違規使用,應通知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處罰(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十二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7.農業用地如為非都市土地,而未作農業使用者,應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加強稽查是否違規使用,如有違規使用,應通知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處罰(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197,&job_id=26300&article_category_id=399&article_id=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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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級會員
花園 發表於 2012/11/21
違反土地使用分區,違反農地農用 的處罰如下︰
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當地地方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勒令停 止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原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土地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至其改正為止。 拒不繳納罰款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連續三次以上違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不限期改善,以致釀成災害者 ,將處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都市計畫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中,對於為土地違法、違規使用,農地不 農用者,除了處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三十萬元以下、六萬元以上罰 鍰,並勒令拆除地上物,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改善者將按次連續處罰,將 採取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或強制恢復原狀,其費用將由違法之土地所有權 人、使用人負擔。至於刑罰部份將依據「區域計畫法」處罰。
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當地地方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勒令停 止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原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土地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至其改正為止。 拒不繳納罰款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連續三次以上違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不限期改善,以致釀成災害者 ,將處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都市計畫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中,對於為土地違法、違規使用,農地不 農用者,除了處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三十萬元以下、六萬元以上罰 鍰,並勒令拆除地上物,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改善者將按次連續處罰,將 採取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或強制恢復原狀,其費用將由違法之土地所有權 人、使用人負擔。至於刑罰部份將依據「區域計畫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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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玄 發表於 2012/11/20
農地法規檢索系統
http://talis.moa.gov.tw/ALRIS/
麻煩請詳細說明發問內容,不然不知該怎麼回答
http://talis.moa.gov.tw/ALRIS/
麻煩請詳細說明發問內容,不然不知該怎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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