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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知識家
有關漂流木的問題
發問者:鍾*德
發問日期:2007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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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台東 常可以看到原住民的朋友用漂流木來創作手工藝品 尤其在颱風過境之後 會有人去撿拾 印象中漂流木應該是有受到管制 請問有人可以告訴我詳細的規範和做法嗎
本篇討論
3 則
進階級會員
過期的雜誌 發表於 2007/12/08
有部分地區的漂流木是不能撿拾的,但在所謂的自由區域,在限度內就ok,請參考林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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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級會員
asali001 發表於 2007/12/07
下面有從林務局找到的資料喔,請您參考看看:
得視撿拾地點及林務局的認定,除非有公告可自由撿拾否則可能違法喔
法條如下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0九四一七四0六二八號函頒訂定。
壹、 為執行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天然災害漂流木處 理,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 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研商漂流木處理相關事宜」會議 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4月7日農授林務字第 0941740221號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處 理天然災害漂流木之分工權責,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條文內容名詞定義如下,其定義表 如附件一。
一、 天然災害:指因颱風、豪雨所造成之天然災害。前述 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漂流木產生時,得由當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二、 發生後:以氣象局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之時 間為起算基準。
三、 國有林:指森林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而言。
四、 國有林區域:指國有林事業區、林班、試驗林、實驗 林、保安林及由國有土地營造之森林等區域,以及水 庫蓄水範圍週邊森林屬國有者等區域。
五、 當地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六、 清理註記:指打撈、清理、註記等工作。
七、 一個月內:以氣象局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之 時間為起算基準之一個月日曆天。如於一個月時間內 再發生天然災害時,以後者警(特)報解除之時間為起 算基準。
八、 當地居民: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自 行規範,以符實際所需。
九、 自由撿拾:以徒手撿拾枝梢殘材為原則,若涉及挖掘 、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 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需運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七十 八條之一及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備妥書件 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先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身分,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參、 漂流木處理之分工權責如下,其分工表如附件二。
一、 打撈清理:天然災害發生後之漂流木,應依漂流木所在位置,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主動派員作必要處置,其清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 位於國有林區域內,由各該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清理。
(二) 位於水庫蓄水範圍內,由各水庫管理單位清理。
(三) 位於河川行水區內,先由各河川管理機關依水利法七十六條規定進行緊急處置,期間以天然災害發生後一週為原則,由河川管理機關視災情而定,並於認定無影響河川行水安全之虞時,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續清理。詳細分工如下:
1.緊急處理:
(1)中央管河川內:由水利署各河川管理局作緊急處置。
(2)縣市管河川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緊急處置。
2.非緊急處理:
(1)中央管河川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必要時得洽請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清理。
(2)縣市管河川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
(四) 海堤:由水利設施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清理。
(1)一般性海堤:水利設施主管機關。
(2)事業性海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五) 海灘(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清理。
(六) 商港:由商港管理機關清理。
(七) 漁港:由漁港管理機關清理。
二、辨識、註記、檢尺:
(一) 國有林區域內、水庫及中央管河川之漂流木由林 務局林區管理處負責。
(二) 其餘國有林區域外之漂流木,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必要時請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派員協助。
(三) 未發現烙有國有記號之漂流木,由清理權責機關統 一處理。發現明顯烙有國有記號之漂流木,應通知該國 有林管理經營機關領回。
三、提供堆置場所與保管具標售價值木材:
(一) 由各清理單位負責提供場地及保管木材,如有困難 洽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協助。
(二) 中央管河川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負責。
四、標售、查驗放行:
(一) 國有林區域內、水庫及中央管河川由林務局林區管 理處負責。
(二) 其餘國有林區域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 責公、私有林林木之標售、放行,並代為標售國有林部 分之林木。
五、 有關竊取、侵占、非法打撈等案件處理,由林務局 林區管理處負責。
六、公告自由撿拾:
(一) 國有林區域內,即國有林地、水庫蓄水範圍等國有 林區域範圍內,不公告開放民眾自由撿拾。
(二) 國有林區域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範圍、當地居民身分、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開放當地居民自由撿拾。公告撿拾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先洽詢商港、漁港、水庫主管機關同意後,始能公告提供民眾自由撿拾,並應於公告中一併述明其相關規定事項,以供遵循。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海堤、海灘(岸)、河川行水區範圍內之漂流木,公告提供民眾自由撿拾前,應先洽詢各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事項,並於公告中一併述明,以供遵循。
(五) 公告自由撿拾時,限以人力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並應於公告中述明:撿拾時,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屬針葉樹一級木或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公告稿參考範本(附件三)內容修訂公告事項後辦理之。
七、 廢棄物清理:
漂流木經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由土地管理機關負責清除,必要時請當地環保單位協助。
參考資料
林務局
得視撿拾地點及林務局的認定,除非有公告可自由撿拾否則可能違法喔
法條如下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0九四一七四0六二八號函頒訂定。
壹、 為執行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天然災害漂流木處 理,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 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研商漂流木處理相關事宜」會議 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4月7日農授林務字第 0941740221號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處 理天然災害漂流木之分工權責,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條文內容名詞定義如下,其定義表 如附件一。
一、 天然災害:指因颱風、豪雨所造成之天然災害。前述 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漂流木產生時,得由當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二、 發生後:以氣象局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之時 間為起算基準。
三、 國有林:指森林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而言。
四、 國有林區域:指國有林事業區、林班、試驗林、實驗 林、保安林及由國有土地營造之森林等區域,以及水 庫蓄水範圍週邊森林屬國有者等區域。
五、 當地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六、 清理註記:指打撈、清理、註記等工作。
七、 一個月內:以氣象局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之 時間為起算基準之一個月日曆天。如於一個月時間內 再發生天然災害時,以後者警(特)報解除之時間為起 算基準。
八、 當地居民: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自 行規範,以符實際所需。
九、 自由撿拾:以徒手撿拾枝梢殘材為原則,若涉及挖掘 、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 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需運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七十 八條之一及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備妥書件 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先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身分,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參、 漂流木處理之分工權責如下,其分工表如附件二。
一、 打撈清理:天然災害發生後之漂流木,應依漂流木所在位置,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主動派員作必要處置,其清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 位於國有林區域內,由各該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清理。
(二) 位於水庫蓄水範圍內,由各水庫管理單位清理。
(三) 位於河川行水區內,先由各河川管理機關依水利法七十六條規定進行緊急處置,期間以天然災害發生後一週為原則,由河川管理機關視災情而定,並於認定無影響河川行水安全之虞時,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續清理。詳細分工如下:
1.緊急處理:
(1)中央管河川內:由水利署各河川管理局作緊急處置。
(2)縣市管河川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緊急處置。
2.非緊急處理:
(1)中央管河川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必要時得洽請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清理。
(2)縣市管河川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
(四) 海堤:由水利設施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清理。
(1)一般性海堤:水利設施主管機關。
(2)事業性海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五) 海灘(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清理。
(六) 商港:由商港管理機關清理。
(七) 漁港:由漁港管理機關清理。
二、辨識、註記、檢尺:
(一) 國有林區域內、水庫及中央管河川之漂流木由林 務局林區管理處負責。
(二) 其餘國有林區域外之漂流木,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必要時請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派員協助。
(三) 未發現烙有國有記號之漂流木,由清理權責機關統 一處理。發現明顯烙有國有記號之漂流木,應通知該國 有林管理經營機關領回。
三、提供堆置場所與保管具標售價值木材:
(一) 由各清理單位負責提供場地及保管木材,如有困難 洽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協助。
(二) 中央管河川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負責。
四、標售、查驗放行:
(一) 國有林區域內、水庫及中央管河川由林務局林區管 理處負責。
(二) 其餘國有林區域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 責公、私有林林木之標售、放行,並代為標售國有林部 分之林木。
五、 有關竊取、侵占、非法打撈等案件處理,由林務局 林區管理處負責。
六、公告自由撿拾:
(一) 國有林區域內,即國有林地、水庫蓄水範圍等國有 林區域範圍內,不公告開放民眾自由撿拾。
(二) 國有林區域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範圍、當地居民身分、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開放當地居民自由撿拾。公告撿拾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先洽詢商港、漁港、水庫主管機關同意後,始能公告提供民眾自由撿拾,並應於公告中一併述明其相關規定事項,以供遵循。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海堤、海灘(岸)、河川行水區範圍內之漂流木,公告提供民眾自由撿拾前,應先洽詢各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事項,並於公告中一併述明,以供遵循。
(五) 公告自由撿拾時,限以人力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並應於公告中述明:撿拾時,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屬針葉樹一級木或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公告稿參考範本(附件三)內容修訂公告事項後辦理之。
七、 廢棄物清理:
漂流木經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由土地管理機關負責清除,必要時請當地環保單位協助。
參考資料
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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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門級會員
Gord 發表於 2007/12/07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的網站有哦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939&ctNode=249&mp=1
漂流木的相關處理,好像都是看各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所規定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939&ctNode=249&mp=1
漂流木的相關處理,好像都是看各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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