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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知識家
如何申請老農津貼?
發問者:doris
發問日期:2007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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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有在公司上班,也有在自己在耕作農地,請問這樣可以申請老農津貼?
若要申請老農津貼需要具備那些條件呢?
本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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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級會員
綿花糖妹妹 發表於 2008/11/26
申請條件: 年滿65歲,申請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
參加農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
申請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內未領取政府發給下列五種生活經貼: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榮民就養給與。
以其他名目按月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非已領取社會保險(勞保、公保、教保)老年給付,而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即是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而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站行條例87.11.13公佈生效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得申領。)
請領手續: 符合請領資格之老年農民得檢附下列書件項所屬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1.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書
2.身分正本(查驗後退還)及正、被面影本各一張
3.申請人印章
參加農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
申請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內未領取政府發給下列五種生活經貼: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榮民就養給與。
以其他名目按月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非已領取社會保險(勞保、公保、教保)老年給付,而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即是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而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站行條例87.11.13公佈生效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得申領。)
請領手續: 符合請領資格之老年農民得檢附下列書件項所屬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1.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書
2.身分正本(查驗後退還)及正、被面影本各一張
3.申請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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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級會員
asali001 發表於 2007/12/08
年滿65歲,加入農保之農民只要符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規定即可向所屬農會申請老農津貼,每月領取5,000元
您可以參考下列: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一、 請領資格:
農民:年滿65歲,申領時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民國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不適用。
漁民:年滿65歲,申領時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會員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且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民國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
二、 核付標準:
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可按月領取新台幣5,000元。
三、 請領手續:
請於符合資格當月,攜帶
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各乙份。
印章。
農、漁會信用部存摺(未開立者請先開戶,農、漁會未設信用部者請攜帶本人之郵局存摺)。
至所屬農、漁會填具「新」字老農津貼申請書,辦理申請。
四、 注意事項:
加保年資之計算:斷續年資可合併計算。
所謂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係指: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榮民就養給與、以其他名目按月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所稱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除「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以外,老農津貼之發放,自農、漁會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88年4月30日修正發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已取消老農津貼按年申請之規定,故1.自民國88年7月起合格之老農津貼請領人已不必再按年重新辦理申請(只要其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可繼續領取至其死亡當月止。2.合格之老農津貼領取人其於87年11月13日以後因故退出農保或退出漁會甲類會員,如未再加農保或漁會甲類會員,且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仍可續領老農津貼;如合併有遷入新戶籍地之情事,請至新戶籍所在地之農、漁會開戶後,填寫老農津貼變更事項申報表,將新開立之帳戶通知本局。3.合格之老農津貼領取人,在87年11月13日以後於不同之投保單位加、退保,應至新投保單位重新辦理老農津貼申請手續。
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漁民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所屬基層農、漁會申報,由該農、漁會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通知本局。
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漁民死亡時,其未領之金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於申請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檢附申請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辦理請領;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另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1人請領。
五、 追溯補發:
自84年6月起,曾因所得、財產超過核發標準或具有農業外專任職業而不能領取老農津貼者之補發。
追溯補發應備資格:
年滿65歲。
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
申請追溯補發之期間需為農保被保險人。
申請補發期間需農保加保年資已達6個月以上。
前因所得、財產超過核發標準或具有農業外專任職業而不得申領者。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可申請。
核付標準:按月補發新台幣3千元。
您可以參考下列: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一、 請領資格:
農民:年滿65歲,申領時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民國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不適用。
漁民:年滿65歲,申領時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會員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且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民國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
二、 核付標準:
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可按月領取新台幣5,000元。
三、 請領手續:
請於符合資格當月,攜帶
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各乙份。
印章。
農、漁會信用部存摺(未開立者請先開戶,農、漁會未設信用部者請攜帶本人之郵局存摺)。
至所屬農、漁會填具「新」字老農津貼申請書,辦理申請。
四、 注意事項:
加保年資之計算:斷續年資可合併計算。
所謂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係指: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榮民就養給與、以其他名目按月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所稱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除「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以外,老農津貼之發放,自農、漁會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88年4月30日修正發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已取消老農津貼按年申請之規定,故1.自民國88年7月起合格之老農津貼請領人已不必再按年重新辦理申請(只要其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可繼續領取至其死亡當月止。2.合格之老農津貼領取人其於87年11月13日以後因故退出農保或退出漁會甲類會員,如未再加農保或漁會甲類會員,且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仍可續領老農津貼;如合併有遷入新戶籍地之情事,請至新戶籍所在地之農、漁會開戶後,填寫老農津貼變更事項申報表,將新開立之帳戶通知本局。3.合格之老農津貼領取人,在87年11月13日以後於不同之投保單位加、退保,應至新投保單位重新辦理老農津貼申請手續。
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漁民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所屬基層農、漁會申報,由該農、漁會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通知本局。
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漁民死亡時,其未領之金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於申請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檢附申請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辦理請領;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另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1人請領。
五、 追溯補發:
自84年6月起,曾因所得、財產超過核發標準或具有農業外專任職業而不能領取老農津貼者之補發。
追溯補發應備資格:
年滿65歲。
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
申請追溯補發之期間需為農保被保險人。
申請補發期間需農保加保年資已達6個月以上。
前因所得、財產超過核發標準或具有農業外專任職業而不得申領者。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可申請。
核付標準:按月補發新台幣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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