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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區農業專訊第99期-公告訂定「包裝蜂密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
作者:轉載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公佈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期刊
1482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之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於今(111)年5月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將於1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以透明消費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該公告規定,是依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所含蜂蜜含量,規範產品品名標示,以及蜂蜜原料原產地標示。
- 蜂蜜含量達60%以上者,有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加糖蜂蜜」;添加糖(糖漿)以外之其他原料,而未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調製蜂蜜」或「含〇〇蜂蜜」。
- 蜂蜜含量未達60%,且品名含「蜂蜜(蜜)」字樣者,則品名應完整標示如「蜂蜜(蜜)口味」或「蜂蜜(蜜)風味」。
- 前述產品均應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
- 包裝蜂蜜產品,倘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純蜂蜜(蜜)」,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未添加蜂蜜之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蜜)」字樣。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市售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如有標示不完整之情節,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倘涉及標示不實,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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