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有機農產加工品之規範與趨勢--5
日本對於允許使用的資材物質亦採正面表列,雖針對有機產製過程亦訂有「禁用資材」的規定,卻未明訂有機產品中禁用物質殘留容許量標準,也沒有任何有機產品中禁用物質殘留量必須為零殘留的規定。實際上當產品被檢測出禁用物質殘留時,通常由審查權責單位(驗證機構或主管機關)依個案情況進行調查並做出判定。
澳洲則將加工過程所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物與加工助劑給予明確的定義,並依使用的對象區分為:1.使用於植物製品的食品添加物;2.使用於家畜製品的食品添加物;3.使用於植物製品的加工助劑;4.使用於家畜製品的加工助劑。此外並有描述選擇食品添加物及加工助劑的優先原則。有機加工過程中使用非農業來源的添加物原則上都受到限制,但澳洲對其「允許使用」的前提原則解釋的要較其他國家更為詳盡如以下:1.尚未發現更適用於食品加工或保存的現有技術;2.可減低對食品造成的物理或機械傷害;3.現有的方法無法有效確保食品安全;4.不具備足夠質與量的天然食物來源可取代食品添加物或加工助劑的使用;5.添加物或加工助劑不能改變食品的真偽原貌;6.不能混淆消費者對於加工後的終端產品的品質印象更勝於食品原貌,主要是針對(但不限於)色素或香料的添加。7.添加劑或加工助劑不能減損或影響食品的整體品質;8.為聯邦政府州政府法律所需要。
紐西蘭有機農業主為出口導向,若有機加工過程中所使用的農業物質未列於該國的允用物質清單中,仍以符合進口國規範為主,並在以下情況下方可使用:1.必須向驗證機構(TPA)提出證明市面上的確無供應有機形態;2.驗證機構(TPA)對於所提出的證明進行審視並暫時授權此物質的使用期限最長為12個月。授權可延長使用期限至多為12個月的三倍。
中國規範有機加工可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及加工助劑載明於「物質清單」中,至於其他的有機資材,如調味品(香精油、天然煙薰味等)、微生物製品(包含天然微生物及其製品、醱酵劑)等,其產製過程亦有規範。中國與其他國家的對於規範可用資材清單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在有機產製過程中,某種未列於允許使用清單的資材,需求人經過評估認為有使用的必需性,即可向主管機關提交需求評估,提交人可以是生產企業、驗證機構、行業協會或相應管理部門等,經技術評估並審核同意後主管機關即可列入「有機產品生產加工投入品臨時補充表」並待修訂公佈之。至於是否需要使用非列於允用清單的資材自我評估原則,則與澳洲有機加工規範中對於添加物及加工助劑的選擇建議相類似。
表2、各國有機法規使用資材清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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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知識庫 > 農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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