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有機農產加工品之規範與趨勢--7
六、各國有機進口法規
美國、歐盟與日本皆訂有進口專法來規範管制有機產品的進口,此三區的市場亦為全球前三大有機消費市場,國內產需有供不應求情況,必須仰賴進口。原則上進口的管道有二:一為由外國有機產製業者自行向進口國國內,或本國境內、但由進口國核准之合格驗證機構申請驗證的方式;二為由出口國政府向進口國要求開放進口、雙方完成協商後,進口國對出口國開啟單邊承認的單向進口貿易方式。
美國有兩類經由政府間協議進行的有機進口管道,一類為前述所提及的單邊有機同等性承認,僅認同出口國有能力依照美國法規標準對產品進行檢驗和管理作業,但不代表認同出口國所制定的認驗證規範或技術細項等內容。出口國可向國內任一取得美國農業部認證的外國試驗室或合格驗證機構提出申請,並符合美國政府所制定的有機產製法規。另一類則是完全以本國標準進行檢驗的雙向有機同等性承認協議,目前與美國達成該類協定的國家有加拿大(畜產)、日本(農產)與歐盟(酒類)。美國對於有機產品進口事務之把關相當嚴格保守。
至於日本的進口特點在於標章張貼作業,根據JAS法規欲取得日本政府核可的有機驗證機構發給驗證的方式,將產品進口至日本的業者,連所聘用之JAS標貼人員資格都需符合日本有機驗證機構之要求,對此產製業者,日本政府認為在標章張貼作業上,有充分的能力與資格完成完成該項事宜,該產品的產製業者可在產品出口至日本前,逕自對產品執行分級作業技及JAS有機標章之張貼。相反的,若以單向有機管道進入日本者,不可在出口前擅自執行JAS有機標章張貼作業。須待進入日本後,由獲得驗證機構評鑑合格之進口商來執行張貼事宜。
至於澳洲、紐西蘭皆以外銷導向出口為主,因此境內驗證機構多半得到多個國際認證機構的認可,以協助有機業者建立符合進口國之有機產製規範。對於進口事務則交依照一般進口法規及檢疫標準把關即可。中國則尚未建立任何有機同等性協議承認國家,所有進口的產品與國內業者相同,一律在中國境內完成驗證評鑑作業,並遵循中國對有機產製的規範。
表4、有機進口管道整理
表5、各國有機進口法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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