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有機農產加工品之規範與趨勢--9
4.在加工定義及產製原則方面,我國對於定義的解釋內容以及產製原則,精神上與其他國家大致上相差不大,但陳述的架構卻比較散亂,一些類似的陳述分散在不同的段落中,容易喪失每一段落的重點。建議單獨區分有機加工成為完整單元。內容包括定義、產製原則、資材使用原則。微調修正對於有機加工的定義。第二點「環境條件」、第三點「有害生物防治」應是進行有機產製所有活動的通用原則,不必單獨置於有機加工段落。「產製原則」可參酌整理其他國家的規範將使內容更為詳盡。
5.在使用物質清單方面,我國之規範大致與各國相近,惟大多數的國家在有機法規中,都為某種加工過程中需使用但未列於允用清單的物質,提出彈性的做法。我國尚未對此情況制定任何的規範。此部份建議將允用資材及禁用資材清單,依產製事務類別重新整理合併,以統一化方式呈現(最好以附件表列方式呈現較為清爽明瞭,不要在內文陳述)。對於某種非有機物質必須使用於有機產製過程中卻未列於「使用清單」的情形,制定彈性規則。制定資材清單定期更新的流程及時間。
6.在加工產品分級與標示方面,增加產品分級可給予消費者更多樣化的選擇性,相對來說也具有擴大市場的作用,並能以階段性方式研發建立有機加工的關鍵技術。此部份建議針對有機加工產品可增加有機原料成份高或等於70%但低於95%的分級,而不可於產品正面使用官方有機標章,或宣稱產品為有機,但可於產品資訊欄使用驗證機構有機標章,並於成份表註明有機原料名稱及百分比。有機標章修改建議重新設計有機標章,完全與CAS優良農產品標章不同,可依農產品、畜產品、水產品、加工品、或進口之類別制定不同顏色;或是針對安全農產品重新設計統一「國家標章」,依有機、產銷履歷、CAS優良農產品或吉園圃等,制定不同顏色作為區隔。此外,亦建議增加對農產集貨業者或通路商的產品供應地標示原則。
7.在有機認驗證制度方面,建議增加對於「集團驗證」的相關執行辦法,以及增加對通路商或物流業的有機驗證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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