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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自國外輸入的動植物檢疫物不會因爲用途或數量而有所豁免 均採取相同檢疫規範與強度
作者:防檢署
公佈日期:114 年 11 月 08 日
針對張麗善縣長提到「民眾輸入國外食品供個人自用,依食安法規定,6 公斤及1,000 美元以下,得免申請食品輸入查驗」,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特別說明,只要是自國外輸入的動植物檢疫物,無論是否為自用、金額及數量多寡,均採取相同檢疫規範與強度,不會因爲用途或數量而有豁免。輸入人均應主動申報檢疫,檢疫不合格者,應予退運或銷燬;未主動申報遭查獲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裁罰。
聯絡人:防檢署組長高黃霖 電話:022343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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